一、职业名称
展览讲解员
二、职业定义
对展览内容进行讲解、宣传的人员。
三、主要工作内容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接待;
(2)讲解;
(3)讲解词编写;
(4)业务指导与活动策划。
四、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其中四级、三级已列入鉴定公告,可面向社会开展培训与鉴定。
五、建议培训课时
四级:168课时;三级:258课时。
六、鉴定申报条件
参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09版)。
七、鉴定方式
四级、三级的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机考(四级)和闭卷笔试(三级)方式,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笔试、口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分别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