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中刑律统类 |
释义 | 简介《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所制。共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创新《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影响《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等。 评价唐中后期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显得有些脱节。但祖制不能改,统治者只好另辟蹊径,采取更灵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格后敕”,以应付社会形势的快速变化。但这种存旧增新的做法难免造成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扰乱正常的司法。另外由于统治者“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治”,使法制弊病不得革除,唐律如江河日下,辉煌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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