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释义 |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ffluent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Heterocyclic PesticidesIndustry ( GB 21523—2008 2008-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对农药工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控制,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监测要求 6标准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废水中吡虫啉农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废水中咪唑烷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废水中三唑酮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D(规范性附录)废水中多菌灵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E(规范性附录)废水中百草枯离子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附录F(规范性附录)废水中2,2′:6′,2″?三联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G(规范性附录)废水中莠去津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H(规范性附录)废水中对氯苯酚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附录I(规范性附录)废水中氟虫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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