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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
释义

概况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是咖啡行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会员是协会的主人,协会的一切行为都要充分体现会员的意愿和权益。因此,协会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体现协会的会员代表性。在这方面,《章程》明确规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并突出强调了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章程》还规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同时规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都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这些民主程序的确定有利于民主办会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协会代表性的体现,确保协会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越办越有活力,越办越有凝聚力和竞争力。

2009年3月13日,在云南省委政府大力倡导、关心支持下,为促进云南咖啡产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让中国造民族品牌的咖啡尽快走出云南、走向世界,为做大做强云南咖啡产业、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搭建政府、企业和农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产学研”结合,云南省咖啡产业龙头企业——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联合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贸易、科研、教学等10家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云南咖啡业界的首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云南省副省长孔垂柱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相入当选为第一届会长。截止2010年9月1日为止,已有119名在册会员,并建立了完整的会员档案。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简称“咖协”;英文译为Coffee Association of Yunnan,缩写为CAY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贸易、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咖啡生产和营销实行自律。本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发挥全省咖啡产业整体效益为根本宗旨,坚持诚信原则,自律并规范咖啡行业的生产技术、产品标准和市场营销行为。本协会对外宣传云南省咖啡产业的优势与品牌,着力提高云南咖啡的知名度;对内宣传政府的咖啡产业政策,提供国内外咖啡种植先进技术和市场供求信息,制定全省咖啡行业标准,起好政府与企业、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并经政府授权,本协会承担编制云南省咖啡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咖啡项目评审申报,协调咖啡产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引导全省咖啡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驻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翠湖西路一号(云南省科技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云南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编制云南省咖啡行业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咖啡行业政策,提出咖啡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对咖啡行业生产、加工、经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等提出建议和咨询,参与与行业相关的政策决策论证;

(三)代表会员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代表行业或企业参与对损害行业或企业正当权益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建立市场预警机制,搭建信息采集和发布平台,建立咖啡行业数据库,在咖啡市场和重点生产区域设立信息采集点,及时准确地传递市场信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信息服务。跟踪国内外市场变化,进行独立的市场调研,召开市场分析会议,向企业提供重大市场变化信息,引导云南咖啡流通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维护全省咖啡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推进咖啡业各企业、专业间的合作,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同国内外咖啡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咖啡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培训,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

(六)编制咖啡行业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督促会员实施,促进全省咖啡生产经营规范化;建立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七)统计咖啡生产和经营情况,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向会员通报;

(八)宣传云南咖啡行业的优势与品牌,提高云南咖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必须是从事咖啡种植、加工、贸易、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四)本协会可聘请关心本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省内外知名人士或单位成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理事会进行登记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执行本协会制定的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按时上报统计资料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五)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事前要说明情况并向理事会请假;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享受本协会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获得的资金、技术及其它服务,优先享受政府委托本协会执行或协调的资金投放和优惠政策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向理事会反应其他会员违背或不执行本协会决议和决定的行为;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在本协会内通报。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除名的处分。首次违规的,由理事会予以警告处分;经警告不纠正的,由理事提交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情况紧急的,经理事会同意先除名,后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会员,予以以下处罚。

(一)收回会员证书,并登报予以除名;

(二)终止本协会对其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全省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讨论确定会员会费缴纳数额;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讨论通过本协会重大事宜。经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拟定咖啡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表彰或惩罚事宜;

(八)决定机构的设立、合并或撤销;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咖啡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其中秘书长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咖啡产业,有较强事业心。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 、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全省咖啡产业的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五)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六)对外代表本协会参加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会长领导下,做好召开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三)在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四)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五)管理好本协会会费;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并向理事会报告;

(七)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协会参加对外活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分两类,一类为咖啡行业发展基金,一类为日常业务经费,分别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咖啡行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1、各级政府资助;

2、国内外民间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3、利息收入。

(二)日常业务经费来源:

1、会费;

2、业务主管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业务开展情况,向会员收取会费。

(一)本协会会费分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两种,其中单位会员分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一般单位会员三档;

(二)会员应缴纳会费的具体数额由理事会讨论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一年一定;

(三)会费于每年3月底前交清,不得拖欠。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原则如下:

(一)咖啡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

1、会员单位发展先进技术项目贷款予以部分贴息支持;

2、会员单位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3、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会员进行补助;

4、行业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制定及推行;

5、宣传费(信息发布、登报、上电视、画册制作等);

6、培训费用;

7、奖励。

(二)日常业务经费的使用原则:

1、会议费用;

2、办公用品和电话费;

3、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及差旅费;

4、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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