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管子》 |
释义 | 《管子》《管子》是托名管仲的一部论文集。不是一人一时之笔,也不是一家一派之言。内容比较庞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哲学、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写作年代大抵始于战国中期直至秦、汉。其中有关法家的篇章,主要出于战国中、后期的齐国法家。对法律和“法治”的论述综合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杂揉道、儒的特色,自成体系,是研究先秦法律思想的重要着作。 § 简介 《管子》是中国古代的学术典籍之一, 《管子》先秦诸子时代百科全书式的巨著。齐相管仲(约前723--前645)的继承者、学生,收编、记录管仲生前思想、言论的总集。于战国初年齐都临淄(今山东淄博)稷下学宫,由管仲学派所编撰成书。原书564篇,除去重复的478篇,实为86篇。汉刘向编定八十六篇,后亡佚十篇,故今本《管子》仅七十六篇。全书十六万言,为《论语》的十倍,《道德经》的三十多倍,为最宏伟的中国先秦单本学术论著,其价值不亚于同时代的《商君书》(见商鞅)。《韩非子·五蠢》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已将商、管并列。今本《管子》为西汉刘向所校定,着录86篇,《汉书·艺文志》列入道家类,《隋书·经籍志》改列法家类,现存76篇。 作为继承、沿袭管仲政治的齐国田氏政权,一直维护和保持了齐都临淄经济文化的繁荣。临淄作为当时中国最发达的大都市,既是管仲辅佐桓公亲手创业的硕果,又是管仲建功立业的指挥部和策源地。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才荟萃的学术中心,百家争鸣的圣地。司马迁著《史记》时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其书世多有之”。足见《管子》成书之早,流传之广。 《管子》内容异常丰富。著名史学家罗根泽在《管子探源》中指出:“《管子》八十六篇,今亡者才十篇,在先秦诸子,裒为巨轶,远非他书所及。《心术》、《白心》诠释道体,老庄之书未能远过;《法法》、《明法》究论法理,韩非《定法》、《难势》未敢多让;《牧民》、《形势》、《正世》、《治国》多政治之言;《轻重》诸篇又多为理财之语;阴阳则有《宙合》、《侈靡》、《四时》、《五行》;用兵则有《七法》、《兵法》、《制分》;地理则有《地员》;《弟子职》言礼;《水地》言医;其它诸篇亦皆率有孤诣。各家学说,保存最夥,诠发甚精,诚战国秦汉学术之宝藏也。”腾新才、腾荣则认为《管子》一书“先秦诸子之博大精深,无出其右者,孔孟老庄申韩荀墨所不及也”(中华书局《管子今译》第4页)。 《管子》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是哲学,核心是政治和经济理论。管仲在《管子》里提出“水是万物之本”,早于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水是世界本原的唯物主义哲学本体论者。 《管子》的政治思想以顺民心,利民生为原则,在历史上最早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指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霸言》)。《管子》不主张君王享有绝对的权威,认为“独国之王,劳而多祸;独国之君,卑而不威”(《形势》、《形势解》)。在具体安邦治国的方略上,《管子》设计了一整套国家基本管理体制和制度。如“金字塔”式的基层编制设置,启发了秦始皇帝国的郡县制,并一直为现代所借鉴、运用。 《管子》的伦理法治思想,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和制度规范并重的原则。既讲究按法度办事,又恪守“礼义廉耻”的“国维”观,类于今天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方略。这与他坚持“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管子》的卓绝之处,在于它是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提出了“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的民生主义的思想。在具体方略上,《管子》主张盐铁官营,铸造货币,掌控粮食,国家控制商品流通,增加财政收入,防止贫富悬殊……尤其是《管子》关于“轻重”的理论,以当时社会商品流通为研究对象,深刻地揭示了国家商业资本和国家高利贷资本活动的规律;《管子》关于刺激消费和侈靡消费的理念,把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当做发展经济杠杆的理论,甚至放在今天也是非常“前卫”的观念,使人觉得早在二千六百年前的中国就已经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理由认为,管子政治经济学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具有现代经济萌芽形态的系统经济学理论,这比西方同等层次的理论,居然早出现近两千年。在这个意义上,管子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是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也是人类非物质历史文化的瑰宝。 管仲墓 《管子》的教育思想属于典型的古典素质教育的范畴。它重视和提倡民众的道德教育、职业教育(即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生活教育、军事教育和教育考核。并把教育、育人作为国家存亡战略的“百年大计”,加以倡导和施行。 《管子》还是一部卓越的军事著作和政治谋略著作。主张“服人以义而不以兵,必不得已而用兵,亦先之以义,节之以财,而以伤于民危于国为戒”。同时非常重视用兵的谋略和智慧,首创并实践用“商利战”,战胜制服别国。而对士兵训练和兵器重要性的认识,也非常合度、合理。 § 管仲小传 管仲(公元前725年-公元前645年), 管仲名夷吾,又名敬仲,字仲,春秋时期齐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颍上(今安徽颍上)人。早年经商,初事齐国公子纠,助纠和公子小白争夺君位,小白得胜,即位为齐桓公,管仲被囚。齐桓公不计前嫌,经鲍叔牙保举,任其为卿。辅佐齐桓公(小白),对内政外交政策进行全面的改革,制定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方针策略,被齐恒公任为上卿,尊称“仲父”。执政四十年,因势制宜,分设各级官吏,选拔士子,赏勤罚惰,征赋税,统一铸造、管理钱币,制定捕鱼、煮盐之法;对外采取“尊王攘夷”的外交策略,使齐桓公成为春秋时代的第一个霸主。他秉政三年,齐国大治,成为“五霸之首”。 《管子》共24卷,85篇,今存76篇,内容极丰,包含道、名、法等家的思想以及天文、舆地、经济和农业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轻重》等篇,是古代典籍中不多见的经济文作,对生产、分配、交易、消费、财政、等均有论述,是研究中国先秦农业和经济的珍贵资料。 § 法律思想 《管子》中的法律思想,可概括为3大部分: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和看法;“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实行“法治”的方法。 《管子》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俵也”。总的意思是,“法”乃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类定义虽然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性的,但强调了“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管子》对法律的作用也进行了分析:“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这些作用归结到一点,即“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也就是君主用来劝善止暴、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保护私有财产、役使臣民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这里,实际上已涉及法律的本质问题。但它并没有把统治者和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反而认为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为民兴利除害”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正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专制,要求建立保护自己利益的国家与法律的反映。因此,《管子》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说成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公法”,是“天下之至道”。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不过,每当触及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时,“法”的本质就昭然若揭,如《管子·明法解》说:“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可见法家的“法”只是保护富者利益的。 “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在先秦法家中,“以法治国”的口号是在《管子》中最先提出的。《管子》认为只要国君集中权力,实行“法治”,就可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这是因为君主有了“法”,也就有了行赏施罚的客观标准。不但可以“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使国家富强,社会安定;而且可以得到臣民的拥护,使“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因为“好利恶害”的人性是“贵贱之所同有”,所以只要实行“法治”,就能使包括贵贱在内的所有臣民共同遵守。但《管子》有别于以“重刑”着称的商鞅一派,没有把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绝对化。《管子·君臣下》说:“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至赏则匮,至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还说“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疲民力”,就必然会造成“诛罚重而乱愈起”的结局。所以《管子》认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这种思想显然源于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也显然受到儒家“富民”和道家“无为”思想的影响。所以《管子》中包含大量道家、儒家的说教并非偶然。这种以法为主,法、道、儒特别是法、道结合的思想,正是从战国中期以来开始流行的黄老学派的特征。 《管子》 齐国法家没有把刑罚绝对化,还表现在他们虽然主张“法治”,但并不否定伦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不过他们认为,“仁义礼乐”必须“皆出于法”,而且只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起作用。所以在德、刑的关系上,他们既有别于否定教化作用的商鞅、韩非,也不同于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 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为了实行法治,齐国法家给“法治”下过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治”概念,它虽然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又主张法自君出,只有君王有权立法,人民不过是法所役使的对象,而且还有贵贱之别。 齐国法家认为君主要想实行“法治”,必须做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着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前一项属于立法,后两项属于行法,也就是说必须处理好立法和行法两个方面的问题。就立法来说,君主虽然有权立法,但不能随意立法,而应以“道”为法。这就要求:必须“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即必须注意适应自然法则(“天则”)。必须从民情的好恶出发。“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必须“量民力”,切忌强迫人民去干力所不及的事情和对人民作过多过苛的欲求。所以他们说:“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立法必须统一、严肃和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法令虽然必须适应时代要求。“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但不可朝令夕改。 就行法来说,齐国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关键在于善于运用赏罚:为了使法令成为行赏施罚的标准,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必须公诸于众,使人们有所遵循,即所谓“号令必着明”。法令公布后,必须信赏必罚,要求“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否则,“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反对君臣,特别是君主“释法而行私”。齐国法家认为阻碍法令贯彻的祸害,莫过于执法者行私,而能否杜绝行私,关键在于君主。他们要求君主本人必须以身作则,“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主张“重令”与“尊君”。齐国法家认为要使法令得以贯彻,首先必须“重令”,使法令具有极大权威。《管子·重令》指出:“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藉以造成一种“令重而下恐”和“作议者尽诛”的局面。为了“重令”,齐国法家主张尊君,赋予君主以至高无上、独断专行的权势。正是从这里出发,齐国法家在韩非之前,初步提出了实行法治必须使法、势与术相结合的思想:为了实行法治,必须尊君,君主为了防止失势,就必须有“术”,以驾驭臣下。这样法、势、术相结合,就可“不身下为”,“垂拱而天下治”。 § 经济思想 《管子》的经济思想是很超前的,就当时条件来说是很精湛而有洞见的。 《管子》 《管子》的赋税制度。在管子看来,国家赋税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一种是自愿性的。强制性的,除了土地税之外,还有房屋税、牲畜税、人头税、果木税等。对于这种强制性的税,管子认为应当尽量少征或免征。因为这些强制性赋税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那么,国家应该征收什么赋税用以充实府库财力,以满足国家机器的各项开支呢?管子认为,最好的赋税形式是让民众只“见予之所,不见夺之理”的间接税,就是说,能够通过一种特殊的征集办法,让人民只见到国家给予他们的好处,而见不到有夺取的行为。这种税,民众不仅自愿交纳,而且还请求交纳。这种税在当时的齐国,有盐铁税、渔业税、山泽特产税等。 《管子》对于货币这个杠杆,主要是利用它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抓住“币重则万物轻,币轻则万物重”的相互作用,于是便在轻重、贵贱之间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控。具体的操作方法,就是轻(贱)时买,重(贵)时卖。而国家一旦插手其间,通过对谷物的敛聚(买进)和散行(卖出),就会使物价向相反方向发展。本来是很贱的谷物,国家一大量收储,价格就会上扬,即“藏则重”;反之,国家在谷物贵时大量抛售,价格又会下降,即“发则轻”(见《揆度》)。这样,国家便可以相机调控,在适当时机、适当地区“以重射轻”;或者是相反方面操作“以贱泄平”,以实现平抑物价、调剂余缺并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即其所谓“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见《山至数》)。 以《轻重丁》篇中之例为例。是年,齐国西部因涝成灾发生饥荒,而齐国东部又因丰收而谷贱。这时,国家就可以大量收储齐东之谷,散售于齐西之民。齐东因有国家的大量收储谷价必上扬,这样,就可以解决谷贱伤农之害。而齐西又因有国家的平价谷物售卖,使“西之民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但是,在谷贱伤农时,仅靠国家收储的力量还是不够的,还须下令给士大夫和富商,让他们也按规定的数量收储,“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藏五十钟”,这样的大量收储,谷价才能上扬。因有如此大量的收储之举,市场上货币必然不足,而这时国家就可以通过发行新的铸币来解决。发行渠道不仅通过国家收购,而且还可以通过对士大夫发放货币俸禄等形式使钱币流通出去。这样做的结果,就会使商品与货币的供应量发生上下调整,“则一国之谷资在上,币资在下”,谷价上扬就已成定局了。这时,“国谷什倍,数也。”对这种用货币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做法,管子在《国蓄》篇中概括得十分清楚:“故视国之羡(富余)、不足而御其财物,谷贱则以币予食,布帛贱则以币予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 除了货币与商品价格之间的相权之数外,国家还可以利用信贷这种经济杠杆,来平抑物价、调节余缺,抑制奸商和高利贷者的高额暴利,借以扶助民众生产经营,且可将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利润,一部分收归国有,一部分让给民众。其具体措施有:在春耕农忙时对农民发放生产资金贷款和预付收购订金,即所谓“无食者予以陈,无种者贷以新”,或者将一些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租借给农民使用,秋后农民付一定利息归还原物。 《管子》亦善于经营国际间贸易。重要的方法是密切关注各国市场行情,在各种相关物资的比价不断变化趋势中,充分利用价格政策,根据本国的需要鼓励进口或出口某项物资,从而使天下的资源财货皆能为我所用,即所谓“因天下以制天下”(见《轻重丁》)。如果国家需用某种物资鼓励进口时,就要在“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的物价变化中,采取与之相背的措施,实行“天下下我独高”的价格,这样,这种物资便会归之如流水一般输进国内。反过来,对于需要鼓励出口的物资,例如鱼、盐、器械等,则在适当的机会采取“天下高我独下”的价格政策,这样,齐国的盐便可远销到“梁、赵、宋、卫濮阳之地”。 为了取得齐国所奇缺的各种稀缺物资,有时还可以积敛黄金以作为购买手段。这样,不论多么遥远的货物皆可购得来。桓公问管子曰:“吾闻阳山之马,具驾千乘”,怎么可得呢?管子知道需要四万黄金才换得,而齐国又不是产金的国,管子便建议国内所有征集不用钱币皆改用金,且言金价,可以以一顶四。此外,还对亟缺盐的梁、赵、宋、卫之国,因其“国无盐则肿”,特别是正在争战的“守国之国,用盐独甚”,对于他们都要求用黄金来购买盐,这样就很快积得四万金,于是就换得大量马匹(见《揆变》)。管子说:“积得了黄金,不仅可以购买马匹,甚至连远在七八千里之外的禺山的白璧、朝鲜的虎豹之皮、吴越的珍珠、昆仑的玉石,皆可招致而来。管子最后尖锐地指出:故为国者,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 《管子》的一系列强国富民政策的出发点,或者说理论依据,概括起来说,就是利益趋动四个字。他在《禁藏》篇中说得很清楚:“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既然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于追逐利益,趋利避害,因而治理国家、强国富民的根本要务,或者说最有效的办法,就在于因势利导,用利益作杠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 《管子》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或者说是经济指导思想,就是充分认识到市场的作用。他认为,通过市场不仅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生产发展程度和经济实力、物价变化、物资余缺等状况,而且可以看出社会治乱、人心向背的情况。他在《乘马》中明确指出:“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万人之所和而利也。”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不亚于农工的物质生产,“道若秘言: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因此,他把市场看得非常重要:“无市则民乏”(见《乘马》);有了市场“则万物通;万物通,则万物运;万物运,则万物贱;万物贱,则万物可因”,万物可因,则天下可治。 § 相关词条 佛教绘画《黄帝内经》《九章算术》《春秋公羊传》毛文龙 唐朝官制《四书集注》《天工开物》《春秋左氏传》朱彝尊 楼兰遗址《白虎通义》《五经正义》《明夷待访录》韩非子 中国神话《船山遗书》《梅花易数》《伤寒杂病论》南五祖 § 参考资料 1、《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 浙江教育出版社 3、http://cn.netor.com/m/box200003/m92.asp?BoardID=92 4、http://guanzhong.memsky.com 齐国宰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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