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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玉林市老年学学会
释义

简介

玉林市老年学学会1987年7月23日成立。学会是在玉林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政、老龄部门为主管,离退休同志为主体和其他相关人士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玉林市老龄工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民政局注册登记,属非盈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的全市性群众学术团体。

学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术研究和学会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联系实际,发动和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工作,不断地把学术研究和老龄工作推向前进!

本会是中国和广西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这两个学会的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玉林市科协学会部和玉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玉林市老年学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玉林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政、老龄部门为主管,离退休同志为主体和其他相关人士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玉林市老龄工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民政局注册登记,属非盈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从事老年学研究的全市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术研究和学会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联系实际,发动和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工作,不断地把学术研究和老龄工作推向前进!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和广西老年学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这两个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玉林市科协学会部和玉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玉林市委老干局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老年学研究活动,与时俱进,自主创新,不断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

〈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老年学研究员队伍和根据上级老年学学会和玉林市老龄机关业务指导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玉林市“六个老有”的实际,深入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每年都要写出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研讨和上级的研究会研讨,为玉林市委、政府对老龄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

〈三〉努力办好科学养生知识讲座和经验交流;积极为会员提供老年心理、老年护理、老年经济、维权及四季防病治病等方法的知识咨询,以增强老年人的体质,生活幸福,健康长寿。

〈四〉办好本会会刊《玉林老年》,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会员心坎上;大力宣传学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大力宣传“六个老有”典型人、模范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宏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伟大的时代精神,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作为。

〈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老龄工作开展活动,积极发挥老年人的优势和作为,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六〉组织参加中国老年学学会和广西老年学学会召开的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同外地兄弟学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老龄问题的社会调查。

(七)发挥老干部的优良传统,做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首先教育好会员自己的子女,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八)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同一切岐视、虐待和迫害老年人的行为作斗争。情节严重的,不仅给予批评教育,而且支持期向司法部门起诉,依法处理。

(九)积极开展尊老、敬老、养老、爱幼教育,努力造成尊老敬老光荣的社会氛围。

(十)及时向市委政府反映老年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取得支持和解决。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热爱和支持老龄工作,支持老年学术研究或设有从事老年学研究的机关、团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

2、本会理事会成员的单位

凡是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凡关心,支持老龄事业,热爱、支持老龄工作,积极研究老年学,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在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入会,先填入会登记表,有二位会员介绍,学会受权会长审批,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二〉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内部事务管理权;

〈四〉参加本会主办各项活动权;

〈五〉具有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和声誉的义务;

〈三〉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向学会提交研究成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和履行符合本法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交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其所在单位党纪、政纪开除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推选本会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招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事理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热爱老龄事业,业务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好,有精力,愿意干,能坚持工作,会员同意的,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合法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清楚、职责明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老年大学、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授权先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因故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 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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