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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余庆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我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遵府发[2010]23号),结合余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或农村妇女、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和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可以由乡镇团委、妇联、社保所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由余庆县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指定。所支付的担保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原则按月结算一次。担保费的收费按贷款本金的年1.5%支付。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2、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妇联推荐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人员;

5、团委推荐的创业青年团员;

6、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

7、返乡农民工;

8、政府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或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

4、合伙经营项目或创业项目,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

5、以代理、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代理、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6、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算监督或担保公司的贷后监管;

7、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8、信用良好,无信贷不良记录;

9、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人员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算监督或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财务制度管理不规范的;

4、无按期还本付息及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的;

6、2003年以来申请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

7、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补充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准用贷款偿还其他债务;不准用贷款预交各项税费;不准用贷款缴纳罚没款;不准用贷款办红白喜事,不准用贷款建住房;不准用贷款非法经营;不准用贷款转存其他金融机构;不准将贷款转借他人使用;不准随意提高贷款利率;不准冒名顶贷)。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城镇或农村妇女、青年团员创业人员,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需担保的由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送妇联、团委备案。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合伙经营创业项目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直接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填报《小额贴息贷款(个人)申请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第九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十条 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各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各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各审查部门应在《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担保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接到妇联、团委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请材料,应按担保程序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在实际确定担保的额度内提供担保。对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信用社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申贷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及时告知担保公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贷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创业的人员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信用社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为1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信用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公司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并按担保公司和经办信用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担保公司对展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该项目经营情况及反担保变化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继续担保的意见。

(三)银行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如经办信用社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通知担保机构,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企业自行协商。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在政策规定内借款人享受国家贴息,利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及认定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或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据实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借贷人员是妇女或青年团员的,贴息资金由经办信用社或担保机构按月共同核准,并按季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利息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先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到信用社支付利息,然后凭利息单据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贴息。其他借贷人员的贴息资金由财政局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借贷人凭利息单申请贴息。贷款展期不予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的清收及损失代偿

第十九条 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信用社负责进行清收。经办信用社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在信用社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担保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要求反担保人进行代偿。

第二十条 贷款损失代偿机制。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由担保专项资金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经办信用社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农村信用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根据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信用社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由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农村信用社承担20%。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区(行政村)、妇联、团委、社保所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的居(村)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信用社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

(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的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经办信用社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申请、拨付。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的职责:

(一)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经办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在与经办信用社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财政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担保条件予以审定,并及时向经办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三)负责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四)贷款期满后逾期未还款的,负责代偿贷款逾期三个月内的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五)负责已代偿贷款本息的清收,提出代偿本息及呆、坏账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前做好贷前检查;贷款发放后,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给相关责任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 贷款激励奖补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其中按上级要求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县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社区(村)和妇联组织、团委、经办信用社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社、妇联、团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每年实施一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经办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积极支持经办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以及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团委、贷款经办信用社、担保公司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

(四)个人信用报告;

(五)反担保有关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8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职业稳定、月工资收入高于2500元的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担保机构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企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再就业优惠证》及员工工资发放册复印件;

(八)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九)企业信用报告;

(十)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法人企业反担保。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资料。

2、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同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3、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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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