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
释义 | 根据《余庆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密文电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不外供(确需借阅时,要通过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二条 发送和阅办秘密以上文电,应严格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带出办公室。确需在外阅办的,由机要人员或秘书送阅,阅办后当即带回。 第三条 外出工作或开会时不得携带秘密文电。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严格保管,或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第四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会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严格保密,不泄露、不扩散。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机要人员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个人讲话、作报告、写文章和对外活动,不得擅自扩散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在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在电子邮件、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和私人通信中谈论、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党和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电,如确需复印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复印绝密文件和制文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密件,须经制文机关批准;复印其它密件,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 要随时关心、教育和支持身边工作人员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个人调动工作或工作变动时,必须按程序移交秘密文电和用过的工作笔记本、保密本,不得自行带走或当废纸出售。 第九条 个人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尽可能挽回损失。因泄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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