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
释义 | 余府发[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农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涉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省、市、县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路修建、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三小”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治理、沼气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种植、养殖业项目资金,扶贫、救济、救灾、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易地移民搬迁资金,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建设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用于农村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等等。涉农专项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解决“三农”问题、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做好涉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涉农资金切实发挥效益和安全运行,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经济问题,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政治问题。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甚至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涉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二、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制度 涉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公告张贴以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有关信息,让人民群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涉农项目实施结束后15日内,要向群众公布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实施中期择时向群众公布实施情况。 三、实行涉农专项资金备案制度 凡涉农项目必须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交通、水利、农业、畜牧、国土、林业、卫生、扶贫、移民、农机、烟草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把当年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包括本级匹配)、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的原则分别建立项目档案,并对项目进行跟踪。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真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会同财政、审计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促进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涉农专项资金的,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镇(乡)纪检监察干部要把监督检查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核查,及时掌握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实行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管好用好涉农专项资金,促进“三农”工作健康发展。对涉农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未将专项资金进行公开的、不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查处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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