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九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九江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我市企业、组织和公民开展发明创造,有效支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九江市专利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从2009年起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2009年安排专利专项基金50万元,以后按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增长。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市扶持发明创造及其产业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专利试点示范、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专利发明人奖、知识产权宣传等方面。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定向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市知识产权局为本资金的管理部门,每年资金的使用安排报市科技局审批,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本市投资创业在本市申请专利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资助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法人、组织和公民); 2、必须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的专利申请; 3、专利权属明确。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申请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九江市专利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当年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须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单位有效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的专利费额度: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已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已申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或个人须开具收据。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资助的专利申请资助款项。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每年年终一次性审批。 第三章 专利实施产业化资助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2、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发展前景并有望形成产业、形成规模效益的专利技术成果; 3、必须是已获国家专利授权,在有效使用期内。被列为我市重点产业、科学技术发展重点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工徎范围内的专利技术项目和被列为国家、省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可以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资助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业绩; 2、对实施转化的专利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包括技术人才、生产条件等; 4、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本单位其他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申报书》; 2、专利证书和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3、最近一年专利年费发票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专利说明书全文; 7、反映具备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8、必要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为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库管理,每年从项目库中安排资助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由市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到位,双方履行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单独设帐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年度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计划中安排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管理经费预算,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专利实施项目顺利实施,市知识产权局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决算,交回专利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项目。 第四章 专利试点示范第二十四条 资助对象为列入市专利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配套支持。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利试点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代表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 2、有代表性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3、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4、单位的领导对专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专利试点单位需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单位专利工作现状报告; 3、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查,确定试点单位,下达试点计划,下拨试点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作完成后,市知识产权局将参照《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考核评价表》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并总结其经验在全市推广。 第五章 专利执法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打击专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在本资金中安排专利行政执法专门经费。 第三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专门经费主要用于专利执法条件、专利市场执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案件调查、专利纠纷调处等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企业、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优秀专利发明奖的评奖条件: (一)必须是本市公民,或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单位并在本市有专利发明的引进型人才; (二)必须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三)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多项专利被授权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较好的效果; (四)其发明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和发明人纠纷 第三十三条 申报优秀专利发明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九江市优秀专利发明申报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为做好本奖项的评审工作设立本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专家和专利管理工作者组成。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进行初步评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对评选出的优秀专利发明人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 第七章 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为适应现代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专利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需建立和完善我市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为此在本资金中安排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门经费。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专门经费主要用于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基础条件、专利信息数据库、应用软件、专利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扶持专利中介服务组织等。 第三十七条 为加速专利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展业务交流合作、推动各县(市、区)专利事业的协调发展,在本资金中安排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专门经费。 专利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专门经费主要用于本市举办专利业务培训、讲座、研讨,邀请全国著名专家学者来浔讲学,输送专利专业人才参加全国、全省的专利业务培训、研修,参与国家、省的业务合作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宣传、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氛围的形成,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本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宣传专门经费。 知识产权宣传专门经费主要用于本市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特别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所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印制宣传资料等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推进、知识产权应急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在没有专项拨款的情况下,本资金中可作适当安排。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九江市科学技术局印发的《九江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同时 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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