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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1999年印发的《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九江市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凡本市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一、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

1、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划片入学,未达到年龄不得提前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入学年龄招收新生,但不得超过7周岁。各中小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镇小学不准办学前班。

2、小学学生接受完六年小学义务教育后,按照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直接升入初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校不得自行组织升学考试,选择生源,禁止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准招收择校生。

3、初中毕业生(含历届)经中招考试后,根据个人中考成绩、学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考改实验区)和本人志愿分别录入重点高中、一般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民办或私立高中就读。

4、各校必须依据办学规模按招生计划编班,严禁自行扩班、缩班,小学、初中、高中班额严格按照赣教基字[2007]58号文件执行。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入学时,其户口必须与法定监护人(或公证监护人)户口在一起,按照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就近划片安排入学。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凡空挂、搭户的学生一律不符合就近划片入学条件,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学校生源情况安排入学。

6、义务教育阶段农村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招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入学通知书,促使家长或其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片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初中学校还要根据学生在校实际表现填写《综合素质发展记录册》。

8、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以借读为主。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建立临时学籍,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毕业后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的初中学校就读。属于农民工子女入学(转学),必须按照九府厅发[2004]50号文件规定,由拟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其收费标准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照九字[2005]43号文件执行。

9、学生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入学,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无故逾期十五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外地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初中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登记,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超过报名时间的将根据城区学校招生容量安排入学,不能保证就近划片入学。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验后编成统一学籍号,高中新生报到一个月后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验,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并由市中招会考办统一编排高中学籍号、会考注册号及发放会考证书。

10、任何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违规私收的学生,其学籍将按《九江市中小学招生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职业高中学校学生要求办理双重学籍,需向县(市、区)中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方可办理,并报职成科备案,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办理双重学籍。

12、学生取得学籍后,无特殊情况学籍号、会考注册号、姓名等固定不变。如果特殊情况需要改换姓名须持学校证明(注册学籍号、会考注册号)及公安部门户籍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办理更名手续(高中阶段已参加过全省统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更名)。

二、学籍变更

学生除升级外,学籍变更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退学、休学、复学等。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初,应对前一学年在籍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上报,并通知相关家长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中小学不允许出现生籍分离现象。

(一)转学。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1、办理转学所需证明

①家长调动工作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投靠亲属抚养的法律公证书;②接收地全家户口或转出地户口迁移证;③小学、初中、高中原校开出并经县、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盖章的转学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证;④小学初中义务教育卡片及其学籍档案(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盖章),高中学籍档案(须经县、市以上招办验印)。高中还必须出具转出地高中学籍号和会考证以及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需由省会考办盖章。

2、办理转学手续的流程(见附表一)

3、转学办理时间。学生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开学之前办理手续,中小学新生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新生确因家庭搬迁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首先在原录取学校报到,由原录取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号,高中发给会考证后,然后按转出手续办理,转出和接收学校均于下学年初填报学籍变更表。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学一次,特殊原因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4、转学一般原则。为防止生源的无序流动,本城区内各校间原则上不转学,各类中学、普通高中不准转入重点高中。确因户口迁移、家庭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必须持有关证明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5、凡外地重点高中转入当地重点高中的学生,除办理一般手续外,还需交验外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原学校是否属省重点高中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员状况,安排该生到相应重点高中或普通高中就读。

6、私立学校所接收的转学学生可以不受户口限制,但是接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时必须要有原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出证明和学籍档案方可办理学籍;高中学生可凭对方转学证明和学籍表办理学籍,手续不全者可办理临时学籍,作为社会类考生参加会考。

7、职业高中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会考但一律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8、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

(二)休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养或需较长时间治疗(三个月以上),或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休学申请。

1、办理休学所需证明(县以上医疗单位或乡以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2、办理休学手续流程(见附表二)。

3、休学一次为一年,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休学期。学生休学期间,学籍和会考考籍仍予以保留。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二次,超过两次,作自动退学处理。初中毕业和高中考完所有会考科目的学生,不办理休学。

4、县区高中学生休学应由县级教育部门一年分两次上报市中招办审批。

(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病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及县以上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才能复学。

1、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者,可向学校提出提前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提前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未参加有关学科会考者,须补上会考。

2、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级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或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乡(街道)、村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四)升级: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准予升级。少数高中学生在高一或高二年级结束时,如其符合报考高校少年班的条件,可由学校推荐,向招生部门报名参加高考。被录取直接升学,终止高中学籍。未被录取可继续在原校就读。

(五)留级:城市及县城所在地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初中、农村小学应严格控制在2%以内,并逐步实行不留级制度。高中留级面控制在3%以内,留级对象必须是会考两科不及格学生。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一律不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查,报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学生如果符合留级条件,在小学、初中、高中每阶段最多只允许留级一次,转学学生留级由转出学校决定,开具转出证明,注明作留级处理。

(六)退学:高中学生一学年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三个月者,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不发其它证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学生退学或提前离校。

(七)借读:学生需要在家长实际工作、居住地学校就读,或父母分居两地并随亲,而学生本人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可以申请借读。但必须交验如下证件:①父母当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在本地经商的营业执照;②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该生外出借读的证明;③家长身份证和接收地公安部门发给的暂住证或暂住地街道、居委会的证明。经教育部门严格审查同意,可在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借读。借读学生的学籍仍留在原录取学校,毕业证书由借读学校修业结论进行报批发给。小学生借读,毕业后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学。初中借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年办一次手续,借读生一律按国家规定缴纳借读费。高中严格按照“三限”政策收取择校生,但不得收借读生。④为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凡户口未迁移要求转出外地就读者,必须出具接收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证明,否则学校不得为其开具转学证明。

三、学业考评:

学业考评就是全面考查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及特长、爱好等方面的情况,它是衡量学生能否毕业能否升级的依据。

1、思想道德素质的评定

① 评定依据。

《中小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②评定办法。

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评定方法按照《九江市小学学生学习效果实行等级制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评定。

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评定内容有:学生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行为表现、劳动观念、社会实践能力,心理状态。评定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其中,初中学生按照《九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定。

③中学生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确定办法:

中学生操行评语的操行等级,在非毕业年级,每学期确定一次,初中、高中毕业学期,以学生在初中、高中阶段的毕业鉴定来代替。

操行评语(毕业鉴定)的确定,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尊重学生自尊心,二要用发展的眼光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三要突出全面性,针对性、期望性,以求完整概括学生整个学期(或初中阶段或高中阶段)思想道德的发展。操行评语(毕业鉴定)的撰写思想是“优点+鼓励”,激励学生在原有基础不断进步。操行评语(毕业鉴定)的形成要做到民主,公开、公正,具体形成步骤是:第一,学生自我评定,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第二,小组评定,由班干部形成简单共识,交班主任参考;第三,班主任收集任课教师及班干部看法;第四,班主任最后确定评语。

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评为优秀、不及格者由政教处主任或主管学生思想工作的教导主任审定,报分管德育的校长批准而最后确定。

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档案。

2、文化科学素质的评定

文化科学素质,依学科类课程和活动课类的成绩考核来确定。

①小学生的文化科学素质,按照《九江市小学学生学习效果实行等级制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评定。

②中学非毕业班每学期进行一次期末考试,考试科目的确定,依中学各年级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科目而定(注:会考科目考试成绩为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和活动课只作考查。考试、考查结果作为学生文化科学素质评定依据。

中学非毕业班每学年评定的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学校同意后,可补考一次。

学生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科一律以零分论处,不再予以补考。

考试学科和考查学科成绩,体育课成绩一律记入学籍档案。会考成绩还要记入会考证书。

外省转入学生经原所在省证明的会考成绩,予以承认,可不参加已考科目的会考,本地会考时间已过,而转入学生未考过的,参加在其他届学生相应科目的考试,若在考试时间上有冲突,可在补考中进行,作正式会考成绩。

3、劳动技术素质分评定,按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三个方面,用外显性动词评语加以评定,列入操作评语栏。

4、身体心理素质的评定

身体心理素质分体育考查、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三个方面加以评定。

①小学生身体心理素质按《九江市小学学生学习效果实行等级制评定实施细则》

②中学生体育考查即对三个方面进行考查:体育课的成绩;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因早操、评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③中学生身体素质,应以每学年举行一次身体检查的数据来确定。

④中学生心理素质,应由班主任、各科任课教师观察学生心理变化,用外显性动词评语加以评定,列入操行评语栏。

四、奖励与处分

1、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遵照《江西省普通中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省级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学生所受到的奖励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成长记录袋》。

2、处分。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手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高中学生还可以给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的,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小学和初中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批准撤销处分后,要求学校在学籍卡片及《学生成长记录袋》内注明。

五、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批准体育科免修除外),可获得小学毕业证书;初中学生必须参加中考(春季分流学生除外),高中学生必须会考成绩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初中毕业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高中毕业证由市中招办验印,学校颁发。

2、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生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按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会考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班学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因操行评定不合格而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新的就读学校或街道、村委会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者,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算。

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前仍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5、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在C等(不含C等)以下,不予毕业。高中未读完规定修业年限而提前离校或休学、退学者可由学校发结业、肄业证明,并注明在校修业年限。

6、毕业证遗失补办先由本人申请,学校出具毕业年级、时间、会考报名注册号、毕业证号等证明,初中毕业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补发,高中毕业证必须在当地报纸发表遗失声明后,再到市中招办审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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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