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 |
释义 |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了表彰先进 ,鼓励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国家决定对优质产品实行颁发优质产品标志制度。 第二条 优质产品标志,是产品的荣誉标记,是督促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维护用户利益、促进产品质量提 高的有效措施。一切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并授予优质产品标志。 (二)优质产品标志的分级 第三条 根据优质产品质量水平,标志分两级:一是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规定,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的荣誉标志(图案与金质奖章、银质奖 章式样相同);二是产品质量符合优质产品评选条件但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 。 (三)评选条件 第四条 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荣誉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一切规定。 第五条 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 的传统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四)标志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优质产品“优”字标志的图案式样由国家标准总局统一规定,并发给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 经过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优质产品,均可直接使用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的荣誉 标志。 第八条 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省、市、自治区或 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并报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主管局同意,报主管部 审批,并颁发。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审批并颁发。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市 、自治区要指定检验单位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鉴定。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在申请、检验、审批、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其 情节轻重,由上级机关严肃处理。 (五)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 ,标记优质产品标志(颜色、尺寸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在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中,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 时,国家标准总局有权停止或撤销其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质量一旦下降,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及时报告 有关领导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质量水平。待达到原有质量后,再恢复使用标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在任何产品或其包装、容器上使用与优质产品标志相同、类似或容 易混淆的标志。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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