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永住权 |
释义 | 永住权,日语:永住権(えいじゅうけん),中文亦称永久居留权,是指外国人不具有该国的国籍,但是具有永久居住在这个国家的权利。具有永住权的人也称之为永住者。拥有该国籍的公民相比永住者所享受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地,选举权,被选举权,从事军队和国家机关工作,土地的买卖,护照的取得等权利将受到限制。 另外,从事犯罪活动或超出规定的时间离开该国,将有可能会被剥夺永住权。 在日本的法律中一般不使用「永住権」一词,根据入管法(入境管理法)的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及和平条约中的失去国籍者等入管特例法第三条的「法定特别永住者」,入管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中的「永住者」「定住者」,和平条约中适用于失去国籍者等的入管特例法(入管特例法)第三条「法定特别永住者」及第四条、第五条中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都属于具有该权利(永住权)的人。 根据特例法上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是指旧殖民地时期的居住在朝鲜和台湾的定居者及其子孙,或之后在日本国内出生的人。 获得永住者资格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十年以上在留经历(对我国有突出贡献者五年以上) 品行善良能够维持自己的生计身体状态健康具有保证人申请者须根据入管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二条这两条规定进行申请,并得到法务大臣的认可。 定居者在定义上和永住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特殊原因并经法务大臣的认可,可以在职业的选取尚没有限制,但其在留资格仍需要每隔三年就要重新审查一次,多用于永住者的近亲到日本来探亲访问。 能够获得永住权的国家: 美国(绿卡)阿根廷英国香港伊朗以色列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瑞士瑞典西班牙台湾丹麦德国新西兰马来西亚芬兰巴西波兰罗马尼亚俄国日本(永住者、特别永住者、定住者等在留资格相当于其永住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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