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英国近代刑法 |
释义 | 十七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刑法。对英美法系各国有直接影响。 主要法律渊源是普通法、判例汇编和一些单行立法。在英国近代刑法中,仍然以封建时代的普通法为基础,保留着中世纪以来判例汇编中含混不清的法规,并辅之以单行的刑事法律,反对制定刑法典,以免束缚自己,从而巩固其统治。 继续使用封建时期十分含混的“政治罪”(如鼓动不满、发表煽动性言论等),扩大解释叛国罪的范围,仍然适用宗教罪、渎神罪。 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制定成文法具有特殊意义,1799年的《非法结社法》,对工人以增加工资或缩短工时、迫使业主接收或不接收一定工人参加工作,或强使接受任何规则等为目的而相互协议的行为,判处三个月以上苦役。 1812年的惩治破坏机器的法律,对破坏机器和厂房者,处以死刑。 1819年国会通过的《六大法令》,从实体规定到诉讼制度等方面,严厉地镇压工人的反抗斗争。 1908年根据资产阶级社会学派的反动观点制定了《关于习惯犯罪的法律》,把那些犯罪三次以上的人以惯犯论,除惩罚其最后所犯之罪,还要判处于主刑期满之后再执行三年到十年的预防扣押。 1913年的《伪造文件法》和1916年的《窃盗法》都汇集了已颁布的七十三项法令,视伪造文件为重罪,根据情节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一切有关财产的犯罪如盗窃、撬锁盗窃、诈骗、抢劫、讹诈、非法侵占等,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 1911年制定的《间谍活动法》规定,只要“以妨害国家安全为目的”,都可以构成间谍罪。刑罚仍然具有封建性和野蛮性,还保留着苦役、鞭笞、踏轮等,长期实行苦役统刑和单独监禁。后来,将单独监禁和共同囚室配合实行,并将其称为“习艺所”,马克思称之为“恐怖之所”。 1898年的《习惯酗酒法》规定对因习惯酗酒而犯罪者,送往专设的“医疗机构”医治,为期三年。1820年废除了对妇女的肉刑,以绞刑代替了叛国罪的肢解刑。 1837年把死刑限制在叛国、杀人、强奸、兽奸、鸡奸、破门入盗、暴力行为和纵火杀人等七种犯罪。 1879年的《预防犯罪法》开始建立缓刑制度,1957年的《预防犯罪法》将缓刑的全部法律规定固定下来,缓刑既适用于治安法院管辖的案件,也适用于判处三年以下监禁的罪犯。这一时期的刑罚有死刑、流刑、三年至终身苦役、监禁、体刑和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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