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尹华容 |
释义 | 个人简介尹华容,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邵阳洞口县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7),硕士生导师(2007),法学博士(2008)。1997年6月湘潭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留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至今。2005年参与发起创办湘潭大学博士论坛,2006年任湘潭大学博士论坛总召集人,2008年起兼《湘江法律评论》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诉讼、宪政与政治宽容理论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主讲课程本科生:中国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研究生:中国宪法学原理,立法学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获奖情况1、《论自由主义宪政与宽容》,2006年获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 2、《设置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突围中的重大误区》,2005年获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年会一等奖; 3、2005年指导学生获湖南省第六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 4、2007年指导学生获湖南省第七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 5、2005年获湘潭大学优秀班主任称号; 6、2009年再次获湘潭大学优秀班主任称号; 7、2009年湘潭大学度教学比武二等奖。 科研项目1、主持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法诉讼正当性研究》; 2、主持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项目《政治宽容的宪政实现机制》; 3、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转型期中国公权力的宪法配置研究》; 4、 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信息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距及公共政策调整研究》; 5、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洲宪政的历史与变革》; 6、 参与司法部项目《社会公权力的宪法规制研究》; 7、 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研究》。 科研成果参编教材 1、《宪法学》(副主编),中南大学出版1998年版; 2、《宪法学》(参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宪法学》(参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诉讼法修改纵横谈》(参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参编),海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代表作 (1)《论政治宽容的宪政实现机制》,《学术界》(CSSCI来源期刊)2007年第3期; (2)《论通过宪法诉讼的权力制约机制》,《河北法学》(CSSCI来源期刊),2007年第8期; (3) 《论宪政与宽容——以自由主义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被《新华文摘》编目辑览,2004年再次被主编程燎原教授收入《湘江法律评论》出版。 其他论文 (1)《设置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突围中的重大误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来源期刊),2005年第6期,独著。 (2)《论宪政与自由——以自由主义为视角》,《河北法学》(CSSCI来源期刊),2006年第10期,合著。 (3)《行政诉讼功能探析》,《求索》(CSSCI来源期刊),2007年第6期,第一作者。 (4)《西方权力制约途径之探讨——从福柯的权力立场出发》,《湖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一作者。 (5)《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以制度供给为视角》,《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一作者。 (6)《探索中国传统诉讼法律的历史真谛》,《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合著。 学术观点1、宪政是自由主义发展的产物,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体制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事实上都是自由体制。宪政与自由有着密切的关联,宪政是自由的内在要求,自由是宪政的本质目的。 2、宪政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技术,它同时指向一套价值观念。作为一种人文制度,它背后隐藏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宪政宽容、妥协的结果,宪政是妥协的机制,宽容的准则,宪政与宽容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宪政是以宽容政治为哲学基础的。 3、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准则,为政治宽容确定了具体的实现机制:政治参与机制、政治竞争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与政治纠错机制。 4、权力制约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社会制约权力”。认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构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核心,而“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则成为现代西方权力制约途径的发展趋势。西方的权力制约途径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西方现代社会的权力制约权力途径已形成了一项系统性机制。 5、主张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不是民主,而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是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自由的核心权域是私有财产自由,国家权力有限性实质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的经济活动的自治性,本人将个人自由的制度保障寄希望于给司法注入政治功能。在此逻辑中,当重视司法对解决社会纠纷、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意义。 6、反对设置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小、撤诉多、难独立等问题的存在使行政诉讼制度已陷入重围,造成此一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议行合一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嬗变,因而行政法院的设置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行政诉讼的突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确有意义,但意义不大。行政诉讼的“特殊待遇”自然会为其它诉讼所效仿,效仿之后的结果只能是现有法院整体独立性的提高,与其这样绕一个大弯子,不如现在就设法直接强化法院整体的司法独立性。但是,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是整个法院系统司法改革乃至整个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与节奏应与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进程大体合拍。 无论是通过改造现有制度还是通过设置行政法院实现行政诉讼的突围,行政诉讼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法上的争议,都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如何规范和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仅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内求解极可能是缘木求鱼。司法权相对行政权难以保证其独立性,是由行政权的独有特征导致的。行政权是一种主动性、执行性、载量性极大的权力,而且现代国家行政机关握有财权、军警权、人事权等实质性权力,因而,行政权极易膨胀、最易侵犯别的权力领域,这正是历史上多有行政权专横而鲜有立法权、司法权专横的根本原因。在现代社会宪政实践中,担负着平衡弱小的司法权与强大的行政权任务的是宪法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其中,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对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关键,在今日中国,宪法诉讼尚付阙如,以行政诉讼方式制衡行政权往往孤掌难鸣,不但抽象行政行为逍遥法外,而且由于某种实际深深影响我国政治生活的政治力量游离于宪法与法律规制的视野之外,必然会出现大量“行政权力走私”之现象,由此自然导致的一个结果是:行政诉讼这一约束行政权泛滥之大堤出现了“管涌”,随时有溃堤之险。 行政法治的形成有个“时间维度”,法治不仅仅是一个逻辑化结构的社会关系,它还需要时间这个内在变量,从这一维度上看,变法(如建立行政法院和类似的诸多法制改革)与法治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 7、中国传统的权力制约机制因其不具有一种常规性的政治纠错功能而存在天然缺陷,宪法诉讼从表面上看虽然身处“反民主之困境”,但基于二元民主理论、基本人权的价值取向及其所具有的权力动态平衡功能,是一条具有政治正当性的权力制约路径。 本人撰写的《宪法诉讼正当性研究》是国内第一篇系统研究宪法诉讼正当性的博士论文。 教学改革在传统的课堂式教学、诊所式教学的基础上探索“问题导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要求学生以问题为导向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社会政治法律现象。 如2008年5月,参与湘潭大学法学院五博士诉湖南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指导学生以湖南省政府等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为问题,分析其中所涉及的政治、法律及经济原因。2009年5月以集体林权改革为问题,在社会调查、资料收集、专家咨询、会议讨论、论文写作等方面指导一年级本科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学生申报的课题《论湖南集体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法律完善——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研究背景》被批准为国家级第二批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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