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益阳市赫山公安局 |
释义 | 一、工作职责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是赫山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派出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管理枪支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对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五)、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七)、管理户政事务; (八)、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和二级机构(一)内设科室( 7个) 1、政治工作办公室(副科级机构) 政工室是分局党组主管全区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具体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组织指导全区公安宣传和公安队伍文化建设;研究拟定民警教育、培训计划,检查监督落实;承办表彰奖励、警衔、工资、老干等工作;指导机关各支部搞好党团建设;抓好全局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政治部工作指导。 2、办公室(加挂分局指挥中心牌子) 掌握全区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报告有关社情和公安信息;协调处置紧急警务,协助局领导处置重大事件;起草重要文件;负责会议材料起草、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公安统计、机要保密;承担文电收发和发出文件的审核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并指导公安信访工作;管理局机关档案并指导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安通信工作,指导和管理有关通信技术接建设工作;负责公安通讯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公安重大任务的通信保障;承担公安机关有线、无线通信业务。接受市局办公室和信息通讯科工作指导。 3、行政装备管理科 负责全局公安警务保障;负责警用装备采购、管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筹集资金和合理安排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基建、机关安全保卫。接受市公安局行政装备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的工作指导。 4、监察室(加挂审计室牌子)、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指导、协调全区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或协办民警违纪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民警的申诉;依法对公安专用经费、业务经费及职业据点的财务管理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承担全区公安机关警务督查。接受市公安局纪监室、警务督查室、审计室的工作指导。 5、法制办公室 拟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组织、协调起草规划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国家理赔、劳教少教、治安处罚裁定呈报材料的审核和全区公安执法质量监督考评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指导。 6、户政管理科 负责户政管理工作;承办全区人口统计工作;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指导全区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监外犯罪的管理和人口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安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证据,协助侦办网络犯罪案件;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户政科、科技科工作指导。 7、警务体制改革办公室 负责警务体制改革及巡防社区的工作。 按规定设置纪检、工会、老干机构,配备纪检组副组长 1 名、工会副主席 1 名、老干办主任 1 名。 (二)内设大队( 3个) 1、治安巡逻警察大队(副科级机构) 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和直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治安案件的查处和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指导群众性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的工作指导。 2、刑事警察大队(副科级机构) 掌握全区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打击刑事犯罪;协调跨地区刑事案件的侦破;承办全区大要案件;指导和管理全区刑事技术工作、指导推动全区刑侦基础业务建设。接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的工作指导。 3、国内安全保卫警察大队(加挂出入境管理科和赫山分局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两块牌子) 掌握影响国内安全动态、研究拟定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和有关事项 ; 依法对中国公民出入境,境外、国外人员入出境和居留、旅行以及国籍等进行管理;处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和外国人违法违章活动;负责全区公安外事工作。接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和出入境管理科的工作指导。 二、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审批程序 1、申请立项。由项目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查,签署意见,报省乡镇企业局审核批准。 2、报批图纸。 (持已经批准立项的申请报告,设计、绘制项目图纸,报县(市)、区、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逐级审核。 图纸上必须注明项目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储存场所与四邻居民聚居区和电力、水利、交通、运输等重要设施之间的实际距离。) 3、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图纸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现场验收,在《烟花爆竹项目现场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登记办理。凭已经批准的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图纸、已被签署肯定性审核意见的《烟花爆竹项目现场验收意见书》和《湖南省烟花爆竹企业批准证申请表》申请登记办理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审批程序 由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持库区平面图,到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审批程序 经销烟花爆竹的单位,持业务主管部门(供销社)批准文件,个人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经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报,治安部门再实地勘查场地,符合安全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并悬证经营。 (四)、烟花爆竹购买、运输证审批程序 1、购货单位凭有效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准购买。 2、运输烟花爆竹由购货单位到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三、户 政 办 事 指 南(一)、办理立户、分户 1、 凡登记了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成年居民均可立户、分户。 2、 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一起的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可分别立户。 (二)、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母持结婚证、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自愿,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三)、办理夫妻投靠申请落户 1、 条件。对两地分居夫妻一方要求投靠城市配偶的,只要投靠人已在城市配偶处实际居住,可不受夫妻双方最低年龄和结婚时间限制,根据自愿原则,准予在城市落户。 2、 办理程序。由投靠人持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向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四)、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1、 范围。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2、 条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3、 办理程序。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持本人及随其落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五)、办理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1、 变更姓名: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职人员所在地人事部门的证明或在校学生证明,本人申请(父母离异的小孩变更姓名需父母双方签名盖章的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2、 变更年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实际年龄的原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3、 变更民族: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及在当地民族工作部门领取的《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六)、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印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盖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新生户口迁移证办理集体户口。毕业生凭分配调配计划、《全国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湖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上户手续。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 1 、公民迁出本市辖区或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证。 2 、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期满之日的 3 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应当在履行申领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八)、办理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快证 1、 办理程序。凡需申领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快证者,凭居民户口簿、二张免冠近期大头像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审核手续后,在派出所数码照相办理(派出所无数码照相机的到县(市)、区公安户政部门照相办理)。 2、 凡办理无底卡居民身份证快证者,从申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户政部门领取证件。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只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多收部份退还本人。 3、 凡办理无底卡居民身份证普证者,从申领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当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九)、办理边境通行证 1、凡确因公务、探亲、学习考察、务工经商、旅游等前往边境管理地区的公民凭所在地乡镇或行政企事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持审批表到县(市)公安局的主管部门申领边境通行证。 2、 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a 、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b 、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c 、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d 、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e 、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常住或经常出入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和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特区内单位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其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4、 对申办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者,应随到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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