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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扬中市教育局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释义

扬中市教育局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统一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07]3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学籍电子化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各校的实际,对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要求

1、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含完中的初中部,下同)要使用专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学籍,专橱分类保管书面学籍管理资料。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使学籍管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和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

2、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扬教办[2005]9号已转发)及其补充通知(苏教办基 [2006] 4号),认真、规范管理学生的学籍手续。学籍变动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有关书面材料要立卷存档,作为学籍审核中确认学生学籍变动的依据。对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一定要及时变更其学籍信息,对确定已经辍学的学生,在变更其学籍信息的同时上报局教育科。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学籍电子信息的备份工作,并及时下载最新2.3版本学籍管理软件(学校版软件可在“江苏基础教育网”专题栏目的“学籍管理”中下载)。要认真填写学校信息和学生信息,必填字段务必不留空白,关键字段一定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填写(见附件一)。

二、建立电子学籍审核和定期上报制度

1、各学校每学期初到我局教育科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审核时间一般在学籍报表上报后20天内,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籍记载簿、报表与学校学籍管理软件中的信息逐项比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含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我局在每学期学籍审核中将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4、每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省上报学籍管理数据一次。每年9月15日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上年9月16日至本年9月15日时间段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校信息、学生基本(含其他)信息、学籍变动信息。9月底前学校将数据上报至我局,审核后上传到镇江市学籍管理服务器,镇江教育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到省教育厅。

三、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

1、由于学籍管理信息涉及到学生及家庭的情况,必须予以保密。各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要加强技术安全工作,防止“黑客”攻击,保证学籍管理在相对封闭的系统内正常运行。

2、为确保学籍管理数据的安全和准确,各校上报给我局教育科的数据,需经学校领导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才可以将A4的纸质报表和新生花名册上报,电子数据可用移动存储器或发邮件到个人邮箱的方式传送。

附件一:学校、学生信息关键字段的要求

附件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学校、学生信息关键字段的要求

1、学校:学校的基本信息要填写齐全,校名要写全称。

2、教学点:教学点的班级和学生纳入主管小学统一管理。同一年级中,教学点的班级排在本部同年级班级的最后,按序号顺排。

3、分校:独立建制的分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代码,独立上报学籍管理数据;非独立建制的分校,纳入校本部统一管理,班级排在本部同年级班级的最后,按序号顺排。

4、姓名:学生姓名前后和中间不能留空格。

5、学籍号码:学生的学籍号码要按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填全,不要省略。

6、户籍住址:本省外省学生同样要求。填写户籍所在地住址的全称,要有省、市、县(市、区)名称,农村的要填到乡(镇、街道)、村、组;城市的要填到路(街、巷)、详细门牌号码。

7、实际住址:与户籍住址相同的可复制户籍住址;与户籍住址不同的,按照填写户籍住址的要求详细填写。

8、来源:学区内免试就近入学、本县(市、区)内入学、同一城市跨区入学的填“非流动”;跨县(市)、市、省的填“流动”。

9、学籍变动:对学籍发生变动的学生,要及时在“学籍变动管理”栏进行相应变动操作,并确定操作成功。

办理转出和借出手续,要在“转入转出学校名称”栏中填写对方学校名称;接收转入、借入学生的要在“原学籍号”栏中填写学生转出、借出的学校名称及相应学籍号码。

10、“两免一补”:接受省里统一下发教科书的学生,一定要在“免书本费”一栏里填“1”。给予生活补助的要在“生活补助费”一栏里填“1”

11、“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的为“留守儿童”,要在“留守儿童”一栏里填“1”。

12、“残疾”:残疾学生,要在相应的类型中填“1”。

13、身份证号码:今年要求尽量填报。明年,一年级新生一定要全部填报,其他学生尽量补齐。

附件二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苏教办基 [2006] 4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学籍管理电子化,不断促进我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现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每一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基本信息中,应有学生身份证号和学籍号。学籍号的编号方式为19位:第1、2位为省代码,江苏为“32”;第3、4位为省辖市代码;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位为学校类型代码;第8位为学校性质代码、第9、l0、11位为学校代码;第12、13、14、15位为入学年份;第16、17、18、19位为学生编号。 

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码,按省定学籍管理电子化的要求,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编定。

因行政区划调整增加辖区的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设定新增区的代码及学校代码。

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和有关学籍证明上都应编有学籍号。

为提高毕业证书的可靠性,可以在毕业证书上增加认证号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制定。

三、全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为每一位在籍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全省所有小学和初中招收的新生,在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初,须将名单上传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建立电子档案,9月15日前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完毕。新生名单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之后,转进、转出等改变就读学校的学生,均须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学籍变动手续。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学籍手续,不得建立电子档案。

凡没有建立电子档案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发放毕业证书、出具有关学籍的任何证明。教育行政部门须经过电子档案验证,方可对毕业证书、有关学籍证明进行验印或认证。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学校整建制发生辖区变动的,其在校生学籍应作相应变动,调出地按学生转出处理,调入地按学生转入处理。

五、鉴于全省各地流动人口情况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情况有较大差异,各省辖市要按照“从严控制、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今年9月20日前完成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电子档案的上传及与省服务器的连接工作,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电子化管理。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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