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企业发展研究会 |
释义 | 研究会介绍大连市企业发展研究会成立于2004年4月8日,是由大连市若干知名企业联合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一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现有企业会员229个。 大连市企业发展研究会以组织高质量的活动确定为唯一核心工作,经过六年多的发展,先后成功打造了“大连企业家年会”、“大连·中国经济论坛”等品牌活动,目前已成为年度当中大连市企业家群体最为关注、参与最为积极的活动。两届“大连·中国经济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填补了东北地区没有全国性经济论坛的空白,同时也为国内精英群体提供了一个新的高端平台。 主要活动大连·中国经济论坛 大连市企业家年会 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 大连市企业发展研究会 英文名称: Dalian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Research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DED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性质:是由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立足大连本地,深化大连各地区企业之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同时又面向东北乃至全国,增强大连企业与省内、国内其它地区企业的对话与联系; (三) 为企业界、学术界及政府提供一个交流与合作的诸多方面问题的高层对话平台; (四) 通过研究会与商界、学术界及政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五) 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广泛的探讨研究,从而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指导,达到理论和实践的双向收益。 第四条 本团体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企业发展战略; (二) 研究宏观经济走势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三) 研究政策环境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四) 开展企业发展有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五) 不定期针对会员与非会员企业召开不同主题研讨会; (六) 开展企业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培训; (七) 加强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需在本团体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需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具有较大规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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