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烟台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烟台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烟台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烟台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烟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烟台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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