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许昌银企贸易集团 |
释义 | 许昌银企贸易集团许昌银企贸易集团成立于1993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丁宁(批捕在逃)任总经理。1994年5月13日,该集团又登记注册成立了河南省银丰商品交易公司许昌分公司(下称许昌银丰),主营中介服务,兼营咨询服务。其后,许昌银企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一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30%和半年期投资交易利润为本金的12%为诱饵,以和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签订《全权委托期货合约交易合同书》及《期货合约交易合同书》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许昌银企经营期间,在总经理丁宁的授意下,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许昌银丰经理的陈国栋指示其下属虚拟假结算单以欺骗广大客户;同任总经理助理的常清组织财务部工作人员把集团的财务账分为内账和外账,把大量资金转入内账隐藏起来,以留有少量资金的外账应付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孙丽萍指示该集团策划部用诈骗来的集资款,进行虚假宣传,制造对广大投资者多方位的误导,仅广告费就达146万余元。此外,该公司财务部几名负责人还编制虚假报告使该集团及子公司在工商年检中蒙混过关。 许昌银企多次拒绝向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提供有关真实材料,以逃避监督。199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分行下发文件,通知许昌银企所属许昌银丰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许昌银企不但不遵照执行,反而又借助国家“863”计划高科技生物工程(转基因羊)项目,以年利润不低于股金18%的高息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继续以吸收股金的形式非法集资。 截至2000年3月,许昌银企非法集资总额已高达6.8亿余元。案发后,仅追回赃款、赃物总计人民币5242万元。造成社会公众集资款2.1亿余元和1440万元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案发前,常清、刘建华等人又分别指使他人将该集团非法集资的账册或有关证据材料销毁。 一审宣判后,常清、陈国栋、刘建华等7人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7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常清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刘建华、陈国栋等能及时向许昌市政府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丁宁在郑州的房产和汽车,对政府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给集资户造成更大的损失,起到一定的作用,应予从轻处罚,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常清有期徒刑13年,陈国栋有期徒刑11年、刘建华、孙丽萍有期徒刑10年等。 对社会的危害许昌银企贸易集团利用高息引诱当时的老百姓在它那里进行投资,致使当地各大银行金库空虚。所有的老百姓排队到银行取钱,把取出来的钱存进银企集团。希望获得高额的回报。最终面临的结果是“人财两空”。许多人辛辛苦苦一辈子赚取的血汗钱就这样子被一下子吸走了,好多承受不了的人们开始发生骚乱、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另外银企集团也对当时许昌的各大其他企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许多企业正值壮大发展关键时刻需要银行资金的时候,银行金库紧缺不能放贷,致使一批企业破产!如当时的许昌“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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