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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刑法论证方法研究
释义

图书信息

作 者:陈航 著出 版 社: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1

版 次:1

页 数:287

字 数:259000

印刷时间:2008-1-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811099829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刑法解释面临的困境切入,引出刑法论证问题,第一章探讨了刑法论证方法的基础问题,以便为其后各章提供理论分析工具。第二至四章,分别就“视角切换”论证方法及刑法体系分析论证法、刑法的合宪性论证方法、刑法国际化论证方法、程序性论证方法及民刑关联论证方法,罪与刑之要素关联论证法、罪之要素关联论证法及刑之要素关联论证法等进行了梳理、归纳及评析。第五章则就刑法论证方法的综合运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陈航。男,1962年10月生,甘肃甘谷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在《法学研究》、《浩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及《犯罪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

目录

前言

一、刑法解释困境及其出路

二、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之别

三、研究刑法论证方法的意义

四、刑法论证方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 刑法论证方法基础问题

第一节 刑法论证界说

一、法律论证概述

二、刑法论证的特征

三、刑法论证与相关范畴

第二节 刑法论证理论述要

一、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及其思想基础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问题

三、刑法论证理论的特定问题

第三节 刑法论证方法概述

一、论证方法界说

二、法律论证方法的主要类型

三、刑法论证方法及其体系构架

第二章 刑法语境论证模式

第一节 刑法语境论证模式界说

一、刑法语境论证模式的含义

二、刑法语境论证模式的理论根据

三、刑法语境论证模式的基本类型

第二节 视角切换论证方法

一、立法视角与司法视角切换方法的具体运用

二、事实分析与规范(价值)判断切换方法

三、本士问题与域外资源切换方法

四、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切换方法

五、视角切换论证方法运用问题评析

第三节 刑法体系分析论证法

一、刑法体系分析论证法界说

二、刑法体系分析论证法的具体运用

三、刑法体系分析论证法评析

第三章 一体化刑法论证模式

第一节 一体化刑法论证模式概述

一、一体化思想的演进脉络

二、一体化论证模式界说

三、一体化刑法论证模式的理论根据及方法论意义

第二节 一体化刑法论证模式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的合宪性论证方法

二、刑法国际化论证方法

三、程序性论证方法

四、民法、刑法关联论证方法

第三节 一体化刑法论证模式评析

一、应当强化合宪性论证方法的运用

二、合宪性论证方法与刑法国际化论证方法之辨

三、程序性论证方法与民法、刑法关联论证方法评析

第四章 刑法要素关联论证模式

第一节 概述

一、刑法要素问题简论

二、刑法要素关联论证模式界说

第二节 刑法要素关联论证的基本方法

一、“罪”“刑”关联论证法——“以罪定刑”与“以刑定罪”

二、罪之要素关联论证方法

三、刑之要素关联论证方法

第三节 刑法要素关联论证模式评析

一、罪刑关联论证方法评析

二、罪之要素关联论证方法评析

三、刑之要素关联论证方法评析

第五章 刑法论证方法综合运用问题

第一节 刑法论证方法综合运用中的位阶关系

一、刑法论证方法综合运用的必要性

二、刑法论证方法之间应否存在位阶关系

三、刑法论证方法的位阶关系初探

第二节 刑法论证方法运用中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关于刑法论题

二、关于刑法问题的论证起点

三、刑法论证的融贯性及论证责任问题

第三节 从注重“证实”到强化“证伪”——刑法论证方法运用之理论导向

一、“证实”与“证伪”概述

二、关于“少演绎、多归纳”之刑法方法观评判

三、从关注“证实”到强化“证伪”——刑法论证方法运用之理论导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刑法论证方法基础问题

第二节 刑法论证理论述要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问题

(六)法律论证的结果

法律论证追求的是特定背景下对法律问题决断的可接受性。这种可接受性就是法律论证的结果。

应当强调指出,这种可接受性并非绝对意义上的真理,它只是一种相对的合理性。法律论证之所以具有相对合理性,导因于诸多复杂因素:第一是历史因素,即任何一种法律论证的合理性都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合理性,不可能是被任何时期都接受的、具有永久合理性的法律论证。第二是文化因素,即任何法律论证都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文化之间的差异性,使得人们在以彼文化的眼光来打量此文化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时,往往发现其合理性是有限的,甚至其合理性干脆就是不合理。第三是个体因素,即法律论证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不同个体带着各自不同的“前见”进行的,不仅每个个体的认识能力非常有限,而且其知识观念也在不断变化着。因此,所有的法律论证就不能不带有暂时性的特征,亦不可能是一种最终的证立。第四是法律自身的因素,即法律自身并非像人们长期以来所预想的那样具有确定性,事实上其运行中具有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法律标准、事实认定、司法人员个性及其他社会因素的不确定等)。因而,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必然

导致法律论证的相对合理性。

正因为法律论证只具有相对合理性,、所以,在法律问题上并不存在绝对正确、一成不变的所谓正确答案。唯一存在的只是能为主体间所接受的答案,而且这个答案还必须经得起人们的反复追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说法律论证理论具有“不能保证获得一个最终结果”的固有“缺陷”的话,那么,这个“缺陷”正是该理

论的特性所在。①

总之,“法律论证理论,迄今为止主要也就是一个围绕法律领域内共识与合意的达成而建立的程序性的法律对话与商讨的理性机制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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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