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建县关于加快发展货运物流产业试行办法 |
释义 | 为充分发挥我县的区位、交通和产业优势,加快货运物流产业的发展,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实现新建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发展方针,依托新建的交通、区位、产业和基础设施优势,以货运物流服务体系为支撑,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培育物流市场,重点扶持货运物流企业,降低全社会货运物流成本,实现货运物流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把货运物流产业作为新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来谋划和培育。 二、发展目标 通过建设和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现代化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的货运物流企业,构建一个能辐射全省区域的货运物流体系,把新建建设成为立足南昌、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省份的货运物流中心,成为全省货运物流产业发展供应链中的重要枢纽。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特成立新建县货运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工信委主任、县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分管、县交警大队、县商业局、县工商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招商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司法局、人行新建县支行、财保公司新建县支公司、县长堎楼宇经济发展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研究制定货运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解决货运物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货运物流办),办公室设在县长堎楼宇经济发展中心,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县长堎楼宇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兼任。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县地税局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此项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县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措施和收费标准,切实落实好行政许可事项,对符合条件的货运物流企业在注册验资、企业登记、银行开户、发票领购等事项上提供便捷服务,第一时间办妥,仅收取相关工本费。 (二)对货运物流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和税务优惠政策。货运物流规模以上企业是指在我县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地税机关认定的货运物流企业全年纳税实现地方所得在20万元(含)以上,并通过县货运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货运物流企业。具体优惠政策为: 1.当货运物流企业车辆运力不足时,允许企业长期聘请固定车辆为其从事货运业务,地税部门对其长期聘请固定车辆吨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增加企业车辆吨位数,为企业开具货运发票。 2.当货运物流企业按车辆行驶证吨位开票超过开票预警线时,企业可按车辆实际承载吨位,向地税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开票吨位数。 3.对货运物流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4.货运物流企业应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车船税,税率按国家相关规定征收。 5.奖励标准:规模以下企业按长堎楼宇经济发展中心奖励标准执行。对规模以上企业,以全年缴纳地方税所得部分计算,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全部按70%奖励,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80%奖励,100万元以上部分按85%奖励。 6.申请办理奖励条件、资料、程序和期限。货运物流企业每月20日前向县货运物流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县货运物流办审查合格资料后每月30日审批完毕。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计奖励范围。 (三)实施优惠的土地和用水、用电、用气政策。对符合货运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土地供应上,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和国家有关扶持物流企业政策执行,新增用地指标的分配适当向货运物流企业倾斜。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水、电、气价格,要给予适当优惠。各级财政收取的物流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管理业务费后,要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支持货运物流产业的发展。 (四)对乡镇引进货运物流企业政策。凡乡镇引进的货运物流企业产生的税收扣除其奖励部分及2%货运物流办经费,地方所得部分(查补税款除外)全部返还给乡镇。以前年度参照此款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县货运物流办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招商引资,促进大型货运物流企业在我县落户。为落实奖励政策,县楼宇经济发展中心应及时兑付奖励资金,县财政每年按县地方税所得部分提取2%用于办公经费。 (二)引导建立物流行业协会。发展货运物流产业,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各司其职。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尽快建立物流行业协会。物流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其主要职责是普及物流知识、推广物流标准、提高物流技术水平。在货运物流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挥劳物流行业协会的服务、监督、协调、自律作用,促进物流企业的相互合作、公平竞争。 (三)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根据发展物流企业的特点,建立适合其发展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合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汽车按揭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在受理货运物流贷款业务基础上应在企业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各金融机构要用足用活现有国家政策,加大物流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计划,认真办好汽车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四)加大协调合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全力支持货运物流业发展: 1.县公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为货运物流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当货运物流企业货物被骗卖时,接到报案后要积极主动打击偷骗犯罪分子。 2.县交警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在新建落籍的外省(市)货运物流企业车辆检测、上牌。当货运物流企业发生交通运输事故,交警部门应尽快公正处理,帮助货运物流企业减少损失、恢复生产。 3.县司法部门要将货运物流企业作为法律服务的重点,在企业承包方与委托代运方发生纠纷以及发生货车车主盗卖货物等情况时,要及时、主动提供各方面法律帮助,以维护货运物流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4.县财保公司要积极为货运物流企业做好财产保险、货物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工作,在不违反上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尽量给予保费优惠;要主动抓好投保后续服务,特别在赔付环节,要确保赔偿及时、足额到位。 5.县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对货运物流产业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扰乱货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运物流产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本办法由县货运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建县人民政府印发新建县关于加快发展货运物流产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府发〔2009〕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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