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知事公署 |
释义 | 官署名。民国初年各县的行政机关。下设二至四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技士数人及书记等低级职员。各科除总务科掌署内各种事务外,分掌一方面事务,如民政、教育、财政等。有的省无科长,只设科员;部分省设参事为县知事的助手,设掾史从事庶务工作。兼理司法的县,尚有承审员。有些县另设县佐,驻于县内要地。署外所属有公款局、劝学所(后改教育局)、劝业所(后改实业局)、警察公所(后改警察局)。后署外各所渐改为局,机构人员逐渐澎涨。国民党政府时期,改知事为县长,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县佐、掾史等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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