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精神,按照遵义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习水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批复》(遵市工改办[2009]11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及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绩效工资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份)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问题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根据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一)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具体测算情况见表(一)、表(二)。 (二)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相关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义务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标准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制定严格奖励绩效办法,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当月拨付。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等。具体措施:(1)边远的农村教师补贴全县按四类执行。一类每人每月50元;二类每人每月80元;三类每人每月120元;四类每人每月150元。(2)班主任津贴以学生人数分段定标准。初中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的发100元,36-50人发120元,51人以上的发140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20人以下的发40元,21-35人的发60元,36-50人发75元,51人以上的发90元。复式班按各年级学生数合并计算。班主任从聘任之月起,逐月考核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解聘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原国家规定及各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一律取消,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育局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确定工资待遇。(1)按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待遇的,在教育部门核定给各义务学校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内,每人每月不高于200元。(2)按管理岗位兑现待遇的,在教育部门核定给各义务学校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内,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确定。 (三)县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四)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育局批准,送人事部门备案,并在本校公开。 五、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各地、各单位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划定,由县级学校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确定。 (七)对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最低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待技术职称评聘后,按专业技术职称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县财政要优先安排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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