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公布是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依法行政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为及时公布我县县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行政执法项目,现就进一步清理公布行政执法依据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原初步清理并报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审核的表册,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进一步清理完善、讨论通过后,写出书面报告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法制办),报送表册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二、各单位在清理时,须进一步查漏补缺,特别是要对照2006年以来新颂布和废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所执法事项予以增补或取消,县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还须对照《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习水县县级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项目目录的决定》(习府发[2007]58号)中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原未报送执法依据清理表册的县建设局、公安局等,要组织人员,集中精力进行清理,按照《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习府办发[2006]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按质按量、按时报送清理表册。 四、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于10月上旬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充实力量,对报送的执法依据进行审核,对各单位报送不符合要求的,须退回单位修改完善后及时重新报送。 五、坚持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负总责,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县政府及时清理公布的,按照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的执法依据清理,经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各乡镇政府自行公布。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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