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园区学生党员服务分队工作条例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园区党员服务总队对党员服务分队工作的领导,加强分队建设,提高分队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建设和谐园区、和谐校园。根据《西南大学学生园区学生党员服务总队章程》和分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服务分队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园区同学为宗旨。坚持党员服务总队的领导,积极主动为园区党建工作服务。 第三条:党员服务分队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员服务总队的决定、完成学院党委交付的各项任务、为园区学生提供服务。 第四条:党员服务分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法律以及西南大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各项活动不得违背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党员服务分队接受党员服务总队和学院的领导,执行党员服务总队的决定。 第六条:党员服务分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宣传委员一名组织委员一名、调研委员一名队员若干名(各学院的党员、预备党员和部分入党积极分子)。队长全面领导和负责园区党员服务分队工作,副队长根据队长的统一安排具体分管相关方面的工作并协助队长处理日常事务,完成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队员参与园区党员服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具体处理各项相关事务。 第七条:党员服务分队的服务对象是本学院在园区居住的全体学生,服务分队的活动统一由党员服务总队分配,服务分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党员服务分队于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并部署工作。 第九条:不定期召集分队成员过组织生活,进行思想交流,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自身思想觉悟与政治修养。 第十条:定期收集各种信息,了解园区学生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与各宿舍楼长、管理员老师协作,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党员服务分队开展活动的资料交办公室管理,作为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党员服务分队的经费由党员服务分队申请,党员服务总队拨付。使用情况受总队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条例经西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正式实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之修改权、废止权、解释权归西南大学学生园区党员服务总队。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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