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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教室管理及使用规定
释义

西南大学教室管理及使用规定(试行)

西校〔2006〕405号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配置教室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减少教学损耗,降低管理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一、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参与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整体布局、规划。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做好全校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内部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

4.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公共教学楼及教室的财产安全、人防消防安全及维护教学秩序等工作。

5.保证学校公共教室使用的科学合理,严格借用教室审批、巡视制度。

6.做好公共扩音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7.对使用语音室、微格教室、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进行操作培训。

8.对公共教学楼及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和值班人员、清洁卫生、维修、维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和奖惩制度。

9.做好对学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公共教室的桌、椅、门、窗、水、电设施定期进行维修维护,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10.安排人员做好全校公共教学楼和公共教室的清洁卫生,定期检查、督促。

11.做好粉笔、黑板擦等教学日常用品的准备工作,保证教师休息室开水供应。

12.根据教学安排,按时开关教学楼大门及教室,避免教学事故发生。

13.加强教室资源信息化和教室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教室使用原则

1.全校各类教室仅供校内单位和师生使用,原则上不出租和外借。

2.禁止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公共教室内举办商业性质的宣传、培训、讲座等活动。

3.除教务处外的任何单位无权批准使用学校公共教室。凡需临时借用教室进行教学或其他活动的,必须按程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4.学校所有教学楼的公用教室(特殊用途的专用教室除外)原则上全部开放,用于课堂教学和学生自习。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7:00 — 晚上10:30,周六、周日照常开放,其他节假日根据需要开放部分教室。

5.公共多媒体教室不能用于播放专场影视节目。

6.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用教室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学生活动。

三、教室借用审批

1.各单位、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以外临时借用教室,须在校园网教务处教室资源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教室管理科审批同意后,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提前一天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收费的按学校规定的教室使用收费标准到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安排教室。

2.聘请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报告等,先填写“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外籍、港、澳、台人士需经外事处批准),至少提前两天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使用教室者必须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员,方可使用。

4.凡在周末、节假日借用教室,必须在放假前一天17:00之前将“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交教室管理人员。

5.寒暑假期间,一般不办理教室借用手续。需用教室者,可在假期开始前一周持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手续。

6.教室管理人员接到教务处开出的“西南大学教室借用申请及审批表”后,应按规定及时开门并提供教学或活动所需的设备。

四、教室使用收费

1.非教学计划安排,非学校任务使用教室,由教务处开具“教室借用缴款单”,借用单位或师生到学校财务处缴款,凭缴款收据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2.收费标准:

(1)100座以下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50元收费;

(2)100座以上的多媒体教室,按每课时100元收费;

(3)扩音教室和普通教室按多媒体教室标准减半收取。

五、教室使用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1.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在走廊、教室内打闹或大声喧哗。

2.保持走廊、教室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踢踏墙壁、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上涂写、刻画和张贴,不准在教室使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不准在教学楼内设点售货。

3.教室内不得有不文明行为,不得倒插教室门进行自习。

4.楼道和教室内禁止吸烟。

5.注意节约水电,不使用水电时应立即关闭。遇风雨时要关好门窗。

6.教室内的家具及其它电器设备供本教室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搬出本室外,更不得移作他用。

7.教室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关启教室,定期检查室内设备、家具,防止丢失。室内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保证教室的正常使用。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和责令赔偿。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教室使用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

9.对擅自使用教室的学校师生,责令其停止使用,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对擅自使用教室的校外机构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责任人送交学校保卫处(桃园派出所)接受处理。

11.对办理了教室借用手续,但实际用途与申请使用用途不一致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直至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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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