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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务川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释义

为认真坚持“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确保安全、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减小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乡企局、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文广局、县水利局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由县应急办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参加。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救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和发布有关灾情信息。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根据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及时把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三)秩序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和所在乡(镇)的派出所、综治办参加,负责现场的治安保卫、警戒,维护秩序和指挥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四)物资供应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及所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救灾装备、资金、食品、药品等物资的准备和运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

(五)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人民医院、防疫站、中医院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及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和转移、抢救受伤人员等。

(六)灾害调查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主要任务是对灾害形成条件、影响因素、诱发因素及变化趋势进行认真的科学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七)善后处理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死亡人员善后处理、伤员医疗救治、群众安抚以及拆迁安置和防治、重建等工作。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一)一般级:死亡人数小于3人,受威胁人数小于3人,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地质灾害;

(二)较大级:死亡人数3-10人,受威胁人数10-1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

(三)重大级:死亡人数10-30人,受威胁人数1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四)特大级:死亡人数大于30人,受威胁人数大于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三、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灾害速报要求

1.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分别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2.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48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3.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在2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要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应于12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置工作

1.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按速报要求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5621613)和县国土资源局(电话5621545),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报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县长要立即赶赴灾害点,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和人员、财产转移等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指挥部命令后,要迅速赶到灾害地点,按既定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1)公安机关应设立警戒线,维持秩序和指挥群众疏散、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及时把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及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

(3)医疗救护组对灾害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灾中负伤的工作人员要紧急抢救,同时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4)物资供应组要及时将救灾装备、资金、食品药品等物资运输到灾害点,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

(5)灾害调查组应及时对灾害成因、诱发因素及变化趋势进行认真的科学分析判断,提出书面的应急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6)善后处理组一是对灾害中死伤人员要及时进行妥善的处理;二是做好灾害点群众的安抚工作及拆迁安置和灾害防治等工作;三是积极做好灾害点居民的重建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领导下,务必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

2.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灾情扩大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地质灾害的治理,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抢险救灾组和医疗救护组工优先为原则,指挥部各组在抢险求灾过程中需确保人员安全,不得冒险蛮干,防止灾害扩大和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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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4: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