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 |
释义 | 简介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于1984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组织. 代行市政府委托的有关食品工业的行政职权,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协会组织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成立后,1984-1991年期间由副市长任会长,有关委局的副职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中层干部及骨干企业的厂长担任,秘书长由办公室专职人员担任,1991年后会长改由市经(贸)委主管副主任担任。第三届理事会起,副会长由骨干企业的厂长担任,有关职能部门的中层干部任常务理事或副秘书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第四届理事会改由企业担任会长。 协会职责(一) 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工业的产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食品行业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 组建和完善食品行业各专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自律性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各类产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食品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开展市内外食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七) 组织食品行业的展销会、洽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努力提高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标准、法规及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努力办好“食品网站”和简报的刊出工作; (九) 举办食品行业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及考察活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一) 按照实际需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协会地址浙江温州市锦绣路南汇锦园5幢2401室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简称为温州市食协),英文名字为:Wenzhou National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ZNFIA。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温州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组织。是由全市食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食品行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市食品行业实行“统筹、规划、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为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条 温州市食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办公地址:温州市双屿前陈质检大楼11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的先进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调查食品行业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 组建和完善食品行业各专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自律性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行业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各类产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食品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组织企业外出参观考察,组织开展市内外食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和品牌创新; (七) 组织食品行业的展销会、洽谈会、招商等活动,努力开拓市场,不断提高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 开展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建立全市食品行业专家(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库;创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为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法规及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努力办好“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网站和“温州食品工业”会刊的出版工作; (九)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举办食品行业的职业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一) 按照实际需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各专业协会和从事食品生产(包括原材料)、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生产(包括原材料)、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 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简报、资料、信息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注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具体办法另订); (四) 承担并完成市食协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市食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向市食协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 有损害市食协名誉或违背市食协宗旨行为的; (三) 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 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通过秘书长; (四)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五) 审查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或工作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均以单位定位,并由单位推荐在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在理事任职期内,若其单位职务发生变动,其在协会的职务应作相应的变动。原则上由新任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增补或调整、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推荐会长候选人; (四) 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决定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 审议决定会员入会及除名,所属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因公出差可委托其他同志参加。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由专职人员担任。协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付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员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常务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列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协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聘请长期关心和支持食品工业协会工作的领导、专家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专家。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代表温州市参加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和个人资助;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并经有关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经信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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