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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万州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释义

发文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万州府办[2002]114号

发布日期:2002-4-17

执行日期:2002-4-17

龙宝、天城、五桥及渝东、机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万州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万州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全区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凡以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研究对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万州区教学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学成果;尚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对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教育实践有重要意义,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成果;经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及其以上有关机构批准立项、由万州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以上有关机构管理的课题,经结题鉴定通过评审的研究成果。

(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了明显效果,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

(三)已经获得其他方面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奖的项目,不再申请本成果奖。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7人。

第四条 万州区教学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总数控制在17个以内(其中一等奖控制在2个以内、二等奖控制在5个以内),对获奖者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评奖工作由万州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成果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奖金来源由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六条 申报万州区教学成果的单位、个人,向所在开发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开发区教委负责接受申请并组织成果初审,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区教育委员会推荐。

区属教育机构和个人直接向区教育委员会申报。

申请万州区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七条 经万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万州区教学成果获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布。对某项申报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由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提出权属异议及举报弄虚作假者的单位或个人,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异议或举报内容报区教育委员会。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由本人亲笔签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或举报不予受理。教育委员会对提出异议或举报的单位及个人应予保密。

第九条 开发区及其直属教育机构的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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