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资企业减资 |
释义 | 1、外资企业减资申办条件:减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 2、外资企业减资须提交基本文件、材料:1.企业关于减资的请示(原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明确表达本企业未有任何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的意思,还应说明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情况)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定(原件) 4.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审计报告(原件,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8.验资报告(复印件) 3、外资企业减资办事程序:减资1.受理——审批——发初步批复; 2.外资企业减资申办单位应先将材料上报商务局,经商务局初步同意后,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将商务局初步同意减资的批复(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减资公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原件)一起上报商务局,商务局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减资3.申办企业持商务局的最终批复(原件)及原企业批准证书(原件),领取新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4、办事时限: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五、外资企业减资注意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工商局审批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减资(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减资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减少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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