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08〕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梓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桐梓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管理和监督,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的原则,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逐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秩序,使非法生产经营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二是以生产企业换发证为契机,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企业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查,努力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三是加强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 四是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更加有力地打击烟花爆竹“四私”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桐梓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恩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波 县安监局局长 肖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娄必伦 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张绍书 县工商局副局长 张小涛 县质监局副局长 黄锡武 县城管局副局长 令狐克斌 县交通局副局长 兰箭 县供销社副主任 邓军 桐梓铁路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娄必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重点 对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 (一)指导帮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进一步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严查持证经营情况。检查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做到“三证”齐全,证照一致,亮证经营,严查无证、无照销售行为。 (三)严查安全经营条件。检查经营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发现“三合一”的,立即暂扣销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查处。检查经营场所内是否存在高温高热辐射源(如煤气灶、电磁炉、电水壶、取暖器具等);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是否设立禁烟禁火标识;是否设立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店);是否符合周边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控制零售单位配送存量。 (四)严查安全经营秩序。检查经营单位是否销售非配送品种,配送品种有关信息是否公开;是否按规定数量存放;是否超范围销售;是否销售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存在一证多点、私转私批行为。 (五)严查车辆私运。检查过往车辆是否具备运输资格;是否持准许运输证明;是否符合配载规定;是否遵守行车安全规定。 (六)打击非法窝点。严查县内可能存在的私储窝点,打击“四私”违法行为的源头。 (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藏、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礼花弹和无资质进行烟花爆竹批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使用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二)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领证后的“回头看”工作。对领证后放松安全管理要求、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特别是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擅自增加储存设施,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整治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2月)。县安监局要继续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宣传培训考核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11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逐项治理、消除隐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开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标准化和氯酸钾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整理专项整治工作台帐和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2009年12月15日前交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七、职责分工 (一)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监管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县安监、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二)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安全燃放方案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县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零售经营许可),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县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并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五)县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查处无照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六)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坚决查处私运、私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七)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依法采购、依法批发销售。城管局负责各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在规定的区域,指定的位置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乱摆乱放,保证安全销售。 八、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烟花爆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整治,推动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乡镇要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和指导,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对各乡镇的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是监督检查 “四私”行为。 (三)严格执法,严肃责任。凡因日常监管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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