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桐府办发〔2009〕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卫监督发〔2009〕31号)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9〕5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抓好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2006年,我县被卫生部确定为全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县。三年来,我县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先后通过了卫生部第一阶段及中期评估验收。目前,国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如今年发生在云南的“水富事件”、河南郑州的“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许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全县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包括从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府发〔2007〕9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和细化分工,保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不定期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积极支持卫生、安监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人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到工人个人。对工作场所要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五、监管单位未监管到位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不落实监管单位提出的意见,由相关单位严格依法查处。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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