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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桐教[1998]22号

 

关于下发《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推进“普九”验收后成果的巩固工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执行过程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订的。贯彻执行时要保证它的严肃性。为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都能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与学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单位互相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生达到应有的素质水平。

二、在接到本通知后,各校应先组织干部、教师进行学习讨论,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吸取原有的好经验,研究落实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利用学生家长会及其它各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宣传《实施细则》,以取得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三、各校要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我委将采用不同形式每学年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执行得好的学校给予表扬;对执行得差、问题比较多的,要给予批评。

四、在执行过程中,各校应注意总结经验,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教委基础教育科。

附:《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桐乡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八日

桐乡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成绩考核、升留级、奖励、处分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入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1、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一般为六周岁半,各乡镇可根据当年学龄儿童数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采用“削峰补谷”的办法确定具体的入学年龄。但不得小于六周岁和大于七周岁。

凡属小学新入学的适龄儿童,凭所在乡镇教委制发的《学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小学学籍。

梧桐镇城镇户籍的适龄儿童,按父母居住地户口为准,划片就近进入梧桐镇小学。(具体由梧桐镇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划分)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取得初中学籍。

梧桐镇城镇初中,招生区域内的梧桐镇小学毕业生按父母居住地(户口为准)全部免试划片就近升入梧桐镇初中(具体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按新生户口分布情况划分)。

经过升学考试择优录取的高中新生,由市教委统一分配下达各校录取名单,各招生学校凭录取名单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初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取得学籍。高中新生同时取得省高中证书会考考籍。凡不符合手续,未经教委同意擅自接收的学生不承认其学籍。凡属义务教育对象,必须回到原指定学校就读;高中学生限期退学,不退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

初中新生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学生,原所在小学应负责送入本施教区乡镇初中。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所在小学应配合录取学校共同做好招生工作,经多次动员仍不入学者,录取学校应及时报学生户口所在地乡镇教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全部入学。高中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学生家长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有正当理由,校方同意,可保留学籍和高中证书会考考籍。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在外地就读的本市户口学生,凡要求回本市升学者,如是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的学生,持户口册及有关学业、学籍证明向市教委基础教育科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由基教科按当年划片招生地段统一安排。如是初中毕业升高中的学生,可在市属高中招生报名期间,持户口册及有关学业、学籍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高中招生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逾期者,可凭户口册和当地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出具的“高中招生考试成绩证明”,向市教委基教科提出申请,参加高中新生统一录取;已在当地录取者,作转学处理,由基教科统一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委基教科统一安排的学生入学。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编班,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初、高中学生名册报基教科审核备案。学校须及时建立新生档案。

小学生每生设立:“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的学生)、“桐乡市九年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下半年起,将先在城镇小学采用“桐乡市小学生素质报告单”,不再设立“小学生手册”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

初中生每生设立:“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嘉兴市中小学生学籍卡”、“体格检查表”、“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中学生手册”、“嘉兴市中学生德育手册”。

高中生每生设立:“中学生档案留存卡”、“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体格检查表”、“中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中学生手册”、“嘉兴市中学生德育手册”。

梧桐镇各城镇中小学要严格控制中小学新生招生学额。初中一年级每班学额为48—50人,小学一年级每班学额为46—48人。各校在教委下达的招生数后应留有一定空额安排正常转学生。未经教委基教科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转学生。

2、休学。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如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要求休学者,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休学生,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持必备证明报市教委审批。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学生休学期满,符合手续申请复学,学校应予准许(毕业班应报市教委审批)。复学生不受班内学额限制,由校方负责编入适当班级。高中复学生承认其会考考籍,且原会考成绩有效。

3、退学。凡未受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除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外),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已超过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因病、因事准予休学的时间除外),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离校者,必须填写《桐乡市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登记表》、《桐乡市受满九年义务教育名册》,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凡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学生户口所在乡镇教委批准,报市教委备案,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高中阶段连续两次留级者;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两周者(作自动退学);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及格者;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学生退学,由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基教科备案。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退学,可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注明肄业年级。学生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高中学生退学,应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其考籍。

二、转学、借读

1、转学。本市中小学学生如有正当理由请求转到外地学校就读,经校长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

凡属本市户口或户口已迁入本市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生,要求转入本市学校就读的,一般允许转入。学生转学,需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教委基教科办理,按当年招生划定的地段统一安排。在市教委规定最高学额范围内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如确因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时,由基教科按就近的原则另行安排,转入学校对少数品学较差的转学生,应热情关怀,不得歧视、排斥,入学后帮助他们提高。

桐乡市高级中学系省一级重点中学,一般不接受高中转学生。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学生转学时必须持有我市常住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成绩报告单(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高中生,凡参加省级会考,并由省<市>、自治区考试中心或相应机构确认的,其会考成绩予以认可),初中、小学转学生还须带义务教育登记卡。高中学生省内转学须凭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高中会考准考证。否则,不予办理。转学生的其它档案也必须在三个月内转入。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回执,每学期分别整理成册,列档保存。

梧桐镇城镇范围学生一经入学,中途不得转学。本市范围非市管学校学生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入市管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户口簿向原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转学联系单”(式样附后),向户口迁入地区施教区学校联系,取得同意签署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接收后,到基教科办理。未经转入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学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2、借读。凡户口不在市属学校及桐乡四中、梧桐二小招生区范围的学生一般不得到市属学校及桐乡四中、梧桐二小借读。如情况特殊,确需借读者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

华侨在国内子女上中小学;

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

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

父母双方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本省支边、支内知识青年的子女回原籍借读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手续:首先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市教委基教科提出申请并填写《桐乡市属学校借读申请表》(式样附后),然后由基教科根据各校的生源状况介绍其家长或监护人到有关学校联系,经接受学校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基教科办理借读报名手续。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借读期满须随身带回“义务教育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中途辍学、流失,借读学校必须与该借读生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学校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制止流生工作。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各校应严格控制借读生和跨施教区转学生。如因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或跨施教区转入学生而影响正常转学学生转入的,必须退回借读生以保证正常转学生就读。

三、成绩考核

学生的成绩考核,分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课程考核。目的是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巩固、掌握所学知识,同时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学业成绩考核,分考查、考试两种。考查科目:小学包括音乐、美术、生活与劳动;初中包括美术、音乐、农业技术基础或劳动技术、家庭生活、职业指导及自然科学的实验等。考查成绩使用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高中会考的考查成绩分及格、不及格两级。考试科目:小学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常识、体育及保健;初中包括社会、公民、语文、数学、外语、自然科学、体育与保健。考试成绩原则上使用百分制。高中会考的考试成绩使用等第制,即A、B、C、D、E五等,其中E为不合格等第。

学生的学业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考试题目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教科书规定的要求。初中的毕(结)业考试由市教研室组织会考,高中的毕(结)业考试按浙江省高中会考的《会考纲要》执行。其它年级科目的考查、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学生的学业考试次数每学期两次:期中和期末考试。

学生的学期成绩总评,要根据考查、考试的结果和平时学习成绩(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约占60%。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补考。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宜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小学、初中各年级各科目的补考均由学校自行组织。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补考,每生每科只限补考一次。高一、二年级补考在下一学年进行,高三年级补考在当年进行。其补考成绩应在“成绩册”和学生档案中注明。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凡擅自缺考和作弊者,均以不及格处理(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纪律处分。

2、操行方面:按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德育大纲》、《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要求和内容,对不同年级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等方面对学生在一定阶段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作出评定。学生的操行评定,分学期评定和毕业鉴定两种。主要由班主任承担此项工作。操行评定,着重平时考察,听取各方面反映,并组织学生自评和互评,以便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评语要班主任亲自书写并以鼓励为主,重在教育,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用词准确,评语应交学校领导审阅,并及时通知家长和学生。操行等第一般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

目前试行《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的学校,其高中生的操行考核,按暂行办法办理。

四、升留级、毕业(结业)和肄业

1、升留级。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实行不留级制度。

高中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两方面均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凡因几门课的学年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体育(除批准免修者外)三科中的两科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但必须严格控制留级率。留级生原会考成绩有效,可不参加已考科目的会考或可申请重新参加留入年级全部已考科目的会考。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高一、二年级学生操行等第不及格者,以试读生论处。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美以及劳动、劳技教育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2、毕业(结业)、肄业。初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确因教改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需报市教委批准),经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合格,体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除外)或经补考后不合格科目未超过二门考试科目和一门考查科目的,准予毕业。高中学生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会考成绩全部合格或经一次补考后,不合格科目未超过一门考试科目和一门考查科目的,准予毕业。

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达不到毕业标准的,或操行等第不及格者,均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退学条件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者,准予肄业,但必须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初中毕(结)业学生和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肄业生,均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学校不再另发学历证书。高中毕业学生发给省、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高中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校每学年将初中或高中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名单造册,连同填写好的《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上报市教委。《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分别经市教委和嘉兴市教委审核验印后,方能生效,由学校颁发。

五、奖励和处分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要以奖励为主,鼓励学生不断上进。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1、奖励。学生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德、智、体、美等方面都得到较优发展的学生,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还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德、智、体以及劳动、劳技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单项先进或积极分子等。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单项积极分子每学期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公布名单并给予表扬和奖励。嘉兴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市教委分配名额,每学年评选一次,各校应在小组提名、班级推荐,学校评选的基础上,张榜公布名单,市教委颁发证书。

学生凡受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档案。

2、处分。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违法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应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教唆犯要严厉打击。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校务会决定,校长公布。留校察看处分还须报市教委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市教委批准。

处分要慎重。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得歧视、排斥,不得采用粗暴压服的办法,不得开展群众性的批判,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要热情帮助、耐心教育,使其改正错误。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已撤销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学生处分,一般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原则上不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极个别错误严重的学生,学校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社会、家长配合教育、适当地参加劳动教育等),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本《实施细则》自下达之日起试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基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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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