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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风能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天津市风能协会于2008年2月16日经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正式成立。

风能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社会团体。协会由本市风能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中外资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自律行为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风能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风能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及时向会员传递国内外产业动态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 为会员发展风能产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风能产业合作;

(四) 组织开展行业协作与技术转让,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咨询和评议;

(五) 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开展行业培训;

(六) 组织风电行业展览会和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

(七)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

(八) 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或企业做发展战略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九) 参加政府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

(十) 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风能协会。

英文名称:TianJin Wind Energ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TWEA

第 二 条 本会的性质:

天津市风能协会是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主要由风能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中外资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具有自律行为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 三 条 本会的宗旨:

天津市风能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系国内外风能领域,开展行业交流。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为会员和政府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会员的纽带,从而推动风能产业的发展。

第 四 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 五 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 六 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七 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及时向会员传递国内外产业动态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 为会员发展风能产业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风能产业合作;

(四) 组织开展行业协作与技术转让,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项目的咨询和评议;

(五) 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活动、组团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开展行业培训;

(六) 组织风电行业展览会和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

(七)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

(八) 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政府或企业做发展战略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九) 参加政府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制定;

(十) 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 八 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 九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 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

(四)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 十 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与本地会员具备同等条件。

第 十一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四) 单位会员须派一名现职单位负责人作为企业代表,同时指派一名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 十二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 十三 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信息交流互惠原则提供有关资料;

(六) 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 十四 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 十五 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 十六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 十七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 十八 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 十九 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二十 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一 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 理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 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 二十二 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 二十三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 二十四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十五 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六 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 二十七 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 二十八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二十九 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 三十 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

第 三十一 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 三十二 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 三十三 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三十四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三十五 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六 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 三十七 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 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 三十八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四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一 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 四十二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 四十三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 四十四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 四十五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四十六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 四十七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四十八 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九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 五十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 五十一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 五十二 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 五十三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 五十四 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 五十五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 五十六 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 五十七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 五十八 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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