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一中院历史沿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建院初期,在本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老法院旧址审判办公。这座被天津市民称之为老法院的建筑,从1942年建成至2000年已有近60年的历史。据有关资料记载,坐落在南马路的这座建筑物,原为天津县县署衙门。1912年7月1日,原天津县署将此房拨归天津第一初级审判厅使用。1937年“七七”芦沟桥事变,同月30日天津沦陷,原位于河北区三马路的天津地方法院(天津地方审判厅)建筑及案卷被日本侵略军炮火所毁。1939年,经伪临时政府法部批准,将天津南马路旧县署办公用房扩建,归伪法院使用。1942年伪天津地方法院迁至南马路办公楼办公。抗战结束后,1945年12月1日,这座建筑成为国民党政府天津地方法院。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后,人民政府在此组建了天津市人民法院。此后50年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均在此办公审判。 主要职责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判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受理不服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决定国家赔偿;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辖区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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