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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地震局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执行、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项目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单位法人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原则:预算管理、国库支付、专款专用和追踪问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由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管理。具体财务核算和管理由项目财务管理组承担。

第六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报送项目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按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三)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提供项目财务分析和建议。

(四)负责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

(五)编制项目资金支付月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

(六)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账套核算。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各级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十)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资产的核算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各分项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内,按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编制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并上报中国地震局,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报送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项目按预算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课题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年度投资预算、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和资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列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结转资金需经财政部核定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因项目进度确需超比例返还的,应提前30日向中国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垫付资金的归垫,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如有结余资金,在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的70%上缴国库;其余30%的单位留用资金,须报财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发放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分别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会计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为规范项目会计核算内容,结合项目验收、竣工决算以及资产交付使用需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一)单独设账、独立核算。

(二)在会计科目设置的同时,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设置单项工程核算和单位工程核算的辅助账。辅助账的设置应满足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核算、查询需求。

单项工程包括:震害防御服务系统、应急救援服务系统、地震预警示范系统。

震害防御服务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数据获取与数据库平台、震害防御信息分析处理平台、震害防御信息服务平台及系统集成。

应急救援服务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宏观灾情获取与报送平台、地震紧急响应平台、应急救援联动信息服务平台。

地震预警示范系统的单位工程包括:地震预警观测平台、地震预警信息处理技术平台、地震预警服务平台。

(三)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2、设备投资。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工程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图书资料的实际成本。

本科目应设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项目软件费用,应列入“设备投资”,在“不需要安装设备”中核算。

购置设备发生的运杂费以及设备的调试费在“不需安装设备”科目下明细核算。

设备投资应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的台(套)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

3、待摊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项目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并应按照规定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试运行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培训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信息安全风险测评费、规程编制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发生“待摊投资”支出时,必须按照“待摊投资”的二级明细科目设账,并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的内容进行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明细核算。二级明细科目比如:“勘察设计费”、“监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项目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4、器材采购。核算项目实施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5、库存设备。核算建设项目库存的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有些设备在验收入库时尚未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可以先在本科目核算。

6、应付设备款、应付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合同中的乙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相关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费。管理费严格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管理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分年度据实列支。

(二)监理费。项目监理费根据概算批复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支付工程建设监理费。

(三)勘察设计费。项目勘察设计费根据概算批复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国有资产辅助账,在辅助账内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对设备(软件)、工具和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供货商、资产国标代码、单位、数量、单价等明细进行登记,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验收合格后,在国有资产辅助账中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统一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必须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组应根据生效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组支付合同款项时,必须核实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和付款条件等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组应做好项目合同的保管和登记工作。按单项和单位工程登记合同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编码、签订日期、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合同金额、采购方式、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期付款)、合同付款情况等。

第八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分项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分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项目总会计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 、历年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合同文本、工程结算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清理各种材料、设备(软件)、工器具等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批复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行为,规定如下:

(一)零星采购2000元以内,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零星采购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主管局长签字审批后办理。

(三)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须由分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详细支出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批准;工程项目及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采购项目支出要同时经项目监理签字;签订合同须经法人签批。

(四)会议费、招待费、咨询费、评审费、临工费支出,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及主管局长审批。

(五)购买项目所需用品及消耗材料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明确的物品名称、价格的原始发票。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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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