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特权令状 |
释义 | 现又称特权令(prerogative order)。 特权状的最初目的在于维持各级公共机构的效率和行政秩序,是王座法院用英王名义对低级法院和各种法定机构(statutory authorities)所发布的命令,约束它们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只有英王基于特权对于官吏才能发出这种命令,所以称为特权状。十六世纪末期,全部特权状已经能为一般当事人所利用。公民在权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机构侵害时,可向王座法院请求用英王名义发布特权状,限制低级法院和低官吏的越权行为和命令他们履行义务。十九世纪上半叶以前,英国的行政机构还不发达,特权状主要用于监督低级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为。十九世纪后期以来行政机构开始发展,具有决定公民权利的各种权力。特权状成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权以外,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主要手段。1938年的司法法简化几种常用的特权状的程序,简化以后称为特权令(prerogative order)。现在法院适用的特权救济手段主要有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和人身保护状。除人身保护状外,法院对其他三种特权令的授予由自由裁量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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