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处断刑 |
释义 | 处断刑,是指当存在刑罚的加重或减轻事由时而对法定刑进行加重或减轻而形成的处断范围。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首先要解决定罪与量刑这两个根本问题,其中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对于定罪,我国刑事立法已相对完善、刑事理论研究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不准确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量刑失衡的现象则比较突出。然而,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取决于量刑是否公正,畸重与畸轻的量刑都极易使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追求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途径。 1、量刑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量刑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专门的审判机关来行使。刑罚裁量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因此,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具有独断性和排他性,但法院是机关,不是个人,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权要通过人民法官去实现。所以又可以说,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实际上是法官的裁量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人即犯罪分子,而不是被告人或未构成犯罪的人。量刑就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体落实刑事责任。被告虽具有某种犯罪的嫌疑,或被关押或被传唤,但在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以前,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适用刑罚。因此,未经刑事审判确认有罪的行为人,不能成为量刑的对象。 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定罪之后,才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及量刑的幅度。所以,要准备量刑,不但要确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有时还要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构成该种犯罪的基本罪、重罪或者轻罪。 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因此,量刑不限于实际判处刑罚,还包括决定不判处刑罚。 5、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故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6、量刑是罪刑关系的具体化和对犯罪人处罚的量化。即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犯罪人身上一一对应,给犯罪人以量化了的处罚。量刑过程其实就是从法定刑、处断刑具体演变为宣告刑的过程,是对法定刑和处断刑的修正。 7、人民法院量刑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量刑是审判人员依法决定对所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决定如何处置的司法活动,这种活动形式是人的主观认识和评价。作为主观认识活动每个审判者都有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自由,但是作为代表国家审判罪犯的审判人员,则必须克服主观判断方面的个人随意性,而应严格依法适用刑罚,避免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左右量刑结果。为防止法官量刑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院抗诉权以及规定量刑的原则和标准来制约法官的量刑权。 罪行轻重也得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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