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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泰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概况

索 引 号: 01441636/2011-000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11-11-04

文 号: 泰发改规〔2011〕1号

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我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泰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泰州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建设的项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储备、审批、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报批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征集、审核、筛选工作,将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范围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积极纳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或建设计划。基本类型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重大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政权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产业振兴和产业结构调整、高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类型应依据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投向变化及时调整。

第六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事项。

第七条 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并提供规划、国土、环保、节能审查等许可文件。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编制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与可研报告估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可研批文或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增加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明确项目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并抄送同级重大项目稽察办。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后按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按轻重缓急排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做好申报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组织上报省、国家审核时要求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接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通知后,市发展改革委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市(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接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抄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及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对重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计划下达后,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并公布联系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按时开工建设,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实施。不能完成投资计划或改变建设内容、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调整超过10%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重大项目稽察办对“四制”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内容进行定期稽察,确保项目依法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省有关要求,定期统计在建项目进度情况,并按条线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稽察办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发展改革委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组织环保、消防、劳动卫生安全、住建、审计、财政、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单项竣工验收。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验收环节。未完成所需单项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 单项验收完成后,经重大项目稽察办稽察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施综合竣工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区)发展改革委初验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实施竣工验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政府投资项目应由使用单位向国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须按照《档案法》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一年正式运行后,可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单位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建议收回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并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项目运作不规范、没有落实“四制”要求的;

(四)配套资金缺口较大且长期无法落实的;

(五)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或变更项目设计且无法整改的;

(六)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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