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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储君
释义

储君,又叫王储,及皇位的继承人。皇帝的继承人,被称为皇太子。在我国这一词真正含义早已随着封建王朝的破灭而没有了,但在现在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还有沿用。

词语释义

储君,帝王的继承人。又称王储皇储

《公羊传·僖公五年》何林注:“储君,副主。”(即君主之副职)。《后汉书·郑众传》:“太子储君。”《晋书·成都王颖传》说:“皇太子,国之储君”。亦称“储元”、“储副”,(即上引何休注的简写)、“储后”、“储嗣”、“储两”、“储贰”,均太子别称。

在古代中国史中,储君一般是指皇帝的继承人。封号是「皇太子」,简称「太子」,通常被授与的对象是皇帝之子。类似的皇帝继承人封号,依受封者与皇帝的关系不同,还有皇太弟、皇太孙、皇太叔等。“太”者,大也。在中国汉朝时期,诸侯王的正式继承人亦称“太子”。汉以后,亲王正式继承人改称“世子”,外姓王或藩属国王之子,亦同。

欧洲君主国的正式继承人crown prince或crown princess,汉语中一般译为「王储」或「皇储」。

各国的立储制度

中国

中国古代社会的承袭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女性没有继承权。确认继承人的基本原则是:“立嫡立长”,也就说继承顺序是嫡子优先、年长优先。嫡子(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长者为第一继承人。没有嫡子,则庶子中年长的为继承人。另一种情况是嫡子早逝,则立其子为继承人,如朱元璋在太子朱标逝世后立其子朱允炆为皇太孙。

除了“立嫡立长”的原则外,还有:“立子以贤”,就是说,要看诸位庶子的德行而定,最次的就是皇帝“立储以爱”就是皇帝最喜欢哪个儿子,就立那个儿子(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生权利斗争)。

历史上储君和皇帝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矛盾。一方面,皇帝需要有继承人,但继承人的存在又会对皇权构成一定威胁。由于皇太子有极大权力,所以往往和皇帝发生冲突,从而导致被废或被杀。例如汉景帝废太子刘荣、汉武帝与太子刘据等;而力量强大的皇太子由于不满皇帝约束、也会有叛逆、乃至弑君。前者如戾太子不满汉武帝宠幸佞臣江充、发东宫兵欲诛之;后者如宋文帝刘义隆为太子刘劭所杀。 另一方面,由于觊觎皇太子储位,皇帝的儿子们往往相互倾轧、甚至兵戎相见,这样的例子就更加平常了。

通常,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皇太子顺利册立、顺利继承皇位的并不多见。 随着皇帝权力的不断加强,皇太子的权力越来越被削弱。但是反过来,正是由于皇太子的权力不再对皇帝构成威胁,皇帝有足够的权力来约束他的其他儿子们,所以后期的皇太子顺利继位的反而比较多,这一点看明朝的历史可知。

由于储君与皇帝关系的特殊和敏感。大臣们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不得不小心翼翼。他们既不敢违抗皇命,又不愿得罪太子。《清史稿 列传七》记录了这样一件事情。康熙三十三年,礼部向康熙帝上奏祭祀奉先殿时的仪注,要将皇太子胤礽的拜褥置于槛内。皇帝下令尚书沙穆哈将太子的拜褥设于槛外。沙穆哈请求康熙帝下旨在档案中记录此事,康熙帝却下令夺了沙穆哈的官职。

清世宗雍正帝开始,有鉴于康熙时期皇太子胤礽两立两废、诸王争储的教训,正式宣布了不再公开预立太子的决定。改为秘密立储制:皇帝生前将写有皇太子人选的遗诏放在鐍匣内并藏于乾清宫“正大光明”牌匾后,待皇帝驾崩后由顾命大臣取出公布。

清末,同治、光绪、宣统三帝接连无子,密储制度名存实亡。光绪帝主持“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与荣禄商议废黜光绪,立载漪的15岁儿子溥儁为皇帝。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溥儁受诏入宫,封为大阿哥,但外国公使均不承认,慈禧太后被迫停止废立计划。

太子待遇

皇太子的地位仅次于皇帝本人,拥有自己的、类似于朝廷的东宫。东宫的官员配置完全仿照朝廷的制度,还拥有一支类似于皇帝禁军的私人卫队“太子诸率”(唐制)。

皇太子的妻妾也如皇帝的妃嫔一样,有正式的封号,如太子妃、良娣、孺人等。

朝鲜

朝鲜的承袭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王位继承的原则为嫡子优先。由于与中国存在宗藩的关系,李氏朝鲜国王的继承人称“世子”,而非太子。世子的正妻则称世子嫔。

欧洲

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王位继承制度同理,女儿的继承顺序在所有儿子之后,甚至没有继承权。同时,私生子没有继承权。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就曾经被国会宣布为私生女,而失去王位继承权。另外对继承人的宗教信仰有一定要求,如英国要求王位继承人为新教徒。

发源于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的萨利克法典,对欧洲的王位继承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萨利克法典中有关女性继承权的规定随着法兰克帝国的分裂和联姻扩散到大多数欧洲的天主教国家中,女性无权继承土地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对女性继承权的剥夺,并对中世纪和近代欧洲历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和西班牙的卡洛斯战争,其起源都是旁系男性继承人对直系女性继承人权利的争议。

英法百年战争诱因之一,就是法国卡佩王朝查理四世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因是查理四世妹妹伊莎贝拉的儿子要求得到法国的王位,法国方面则认定萨利克法典不支持女性系后裔的继承权,查理四世的堂兄腓力六世随之加冕,开创法国的瓦卢瓦王朝。爱德华三世虽然妥协,但冲突的火种已然埋下。

英国王位允许女性继承,但汉诺威实行萨利克法,因此汉诺威王朝的维多利亚女王在继承英国王位时,不得不把汉诺威王位传给其叔父坎伯兰公爵。此外,在唯一仍由英国统治的原诺曼底公国领土——海峡群岛上,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头衔是诺曼公爵(Duke of Normandy),而非“女公爵”(Duchess)。

为了回避萨利克法典的不利影响,波兰女王雅德维加在1384年继承波兰王位时,宣布自己为国王(Hedvig Rex Poloniæa),而非女王(Hedvig Regina Poloniæa)。

现今君主制的欧洲国家,女性一般享有同等或次于男性的继承权。

伊斯兰国家

在伊斯兰国家中,穆斯林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指引是沙里亚法。这是一套完全的伊斯兰法律。

沙特阿拉伯为例沙特阿拉伯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沙特开国君主伊本·沙特之后的五位国王皆是他的儿子。

1992年开始施行的《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是一个由伊本·沙特后代子孙所统治的君主制国家,而《古兰经》则是国家的最高宪法。国家根据沙里亚法行事。根据2006年颁布的《效忠委员会法》,由沙特首任国王伊本·沙特所有获承认的儿子或其继承人组成效忠委员会,负责王位继承人的选举并监督国王和王储的继立。

2005年8月1日沙特国王法赫德在首都利雅得的医院逝世。他的同父异母弟、原王储阿卜杜拉亲王和同父同母弟、原第二副首相苏尔坦亲王分别获王室支持继位新国王和受封为王储。

女性继承权

古代中国女性是没有皇位和王位继承权的。唐中宗时,安乐公主曾请中宗封自己为皇太女。

古代欧洲,有些国家中,女性享有次于男性继承权,有些则没有。

在目前存在的君主制国家中,女性继承权分为三情况,平等继承权、男性享有优先继承权、无继承权。

平等继承权

瑞典、挪威、丹麦、比利时

男性享有优先继承权

英国、西班牙、摩纳哥、泰国

无继承权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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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6: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