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州市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行使的行政职权。 第三条 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坚持依法、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权力库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权力库更新(动态调整)维护 第五条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更新由行政权力所属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维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更新行政权力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新的行政权力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 (三)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应该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第八条 行政权力调整更新,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行政权力调整更新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变更行政权力的申请报告,填写上报变更权力事项的详细信息及依据,同时提交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资料。 (二)上报审核的行政权力变更申请事项详细信息包括权力项目名称、类别、承办处室、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指南、法律依据、要件材料等,并同时绘制上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含外部流程图和内部流程图)。 (三)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行政权力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后,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信息导入行政权力库。审核意见应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及时予以反馈。 第三章 “挂起”和“解挂”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的“挂起”和“解挂”工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 “挂起”和“解挂”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 行政权力的“挂起”和“解挂”,采取部门申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一年以上没有使用的行政权力应当采取“挂起”措施。 行政权力的“挂起”由行政权力所属部门通过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行政权力“挂起”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需要对“挂起”的权力事项予以“解挂”的,由行政权力所属部门通过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纸质行政权力“解挂”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完成行政权力“挂起”和“解挂”的审核工作,审核意见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系统予以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组织;各县级市、区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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