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
释义 | 英文: Treaty of Freindship,Cooperation and Mutual Assis- tance between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 publics and the 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 1975年10月7日订于莫斯科,有效期25年。条约包括序言和12条正文,主要内容是:双方将不断发展与加强全面合作,彼此全力援助和支持;双方恪守《华沙条约》,申明保卫社会主义成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的国际主义职责;欧洲国界不可侵犯性是保障欧洲安全的首要前提,保障两德间国界的不可触动性;西柏林不作为联邦德国的组成部分,今后也将不由它来管辖;缔约任何一方一旦遭到某国或国家集团的武装进犯,另一方即向其提供包括军事援助在内的一切援助;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利益就一切重大国际问题互通情报,并进行磋商和采取行动。该条约是对两国1964年签订的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修改后重签的,缘由是旧约中关于德国统一、西柏林地位等提法同1970年签订的《联邦德国-苏联互不侵犯条约》精神相矛盾。1990年10月3日两德实现统一,苏联于当日宣布该约停止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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