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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世界贸易促进协会
释义

世界贸易促进协会

世界贸易促进协会(International Trade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称:I.T.R.P.A,建立于2000年, 是非盈利性非政府间的国际经贸组织,是世界各国企业政府交流的平台,主要致力于全球贸易扩展和繁荣.总部在纽约。

会员

凡从事国际贸易和生产企业及相关个人、事业、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专院校,遵守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取得团体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1条 会员享受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行业活动;

(四) 享受协会提供的行业及专业情报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退会的自由。

第2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热心为国际贸易促进公平发展与竞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反映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

第1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2条 会员如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通常情况下视为自动退会。

第3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4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代表大会

第1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协会设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应占多数。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讨论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 选举及罢免理事;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2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3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

理事会

第1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履行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3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4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5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6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7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国际贸易规则;

(二) 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8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均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9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

第1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秘书长

第1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1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组织机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2条 协会按照大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4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5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6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相关国际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7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8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9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相关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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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2: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