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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ijiazhuang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ADA)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从事汽车经营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经纪业、置换业、拍卖业、鉴定评估业、拆解报废业、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汽车租赁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依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以行服务谋求发展为宗旨。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指导下,谋划我市重大汽车行业项目,研究和探讨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参与制定我市汽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审核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行业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行业评比和行业表彰活动,以及其它社会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ijiazhuang Automobile Deal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ADA。

第二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从事汽车经营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经纪业、置换业、拍卖业、鉴定评估业、拆解报废业、汽车俱乐部、汽车装饰美容及用品、汽车租赁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依法治业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以行服务谋求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登记机关石家庄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15号机场路宾馆55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谋划我市重大汽车行业项目,研究和探讨我市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趋势、方向、目标、政策、管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参与制定我市汽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审核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研究、交流行业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帮助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性行业评比和行业表彰活动,以及其它社会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维护企业利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五)通过有关部门授权或政府委托,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质量规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汽车行业网点规划、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协助工商部门对汽车流通行业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前的初审工作。

(六)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提供行业信息,向企业宣传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有关部门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文件,资料和各类汽车流通行业信息;

(四)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单位,如果一年(特殊情况例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理事会内部批评,知错不改的,理事会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换届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并经石家庄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负责全面和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财务工作及经济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我市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石家庄民政局和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我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以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经石家庄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工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石家庄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石家庄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石家庄市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石家庄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2007年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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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2: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