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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函﹝2006﹞146号)、《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实现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全面提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实施“提质增速”、“科技兴业”和“走出去”三大战略,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产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最近五年内,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不低于12%;

2.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不低于12%;

3.建筑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7.1%以上;

4.到“十二?五”末,建筑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形成建筑业强市的基本框架,成为我市经济发展较强支撑力产业。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发展

(一)以大建筑业发展战略为目标,加快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为优势建筑业企业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同时要选定本行政区域内1—3个大型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进行扶优扶强,加快培育一批本地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建筑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由传统单一的工程承包,向科研、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能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方向发展,提高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优势企业的发展。重点是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财政支持,各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最大限度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不断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的力度,建立风险担保基金体系,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提供临时性解困资金等方式予以帮助;学习和借鉴外地成熟经验,组织若干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优势企业入股,建立“建筑行业互助担保基金”,发挥众多企业资金聚集优势和担保基金的资金放大功能,以创新的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三、深化建筑业企业制度改革

(一)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鼓励优势企业间的“强强联合”,促使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其向特级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建筑业企业的改制改造。

(二)加大国有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力度。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做出过贡献、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给予改革优惠政策,可以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确已无法收回的呆坏帐,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予以核销。

(三)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建筑业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拓宽横向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领域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拉长纵向产业链条,拓展经营业务,向房地产、建材生产、设备租赁、技术研发、服务业等领域发展,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提高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推动建筑业技术创新。加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进步的支持,对纳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建筑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予以税前扣除。建筑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改项目,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从其设备购置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贯穿到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鼓励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院校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技术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升建筑业。积极争取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

(二)实施全员培训战略。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对建筑业从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围绕培养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两个重点培养建筑、勘察设计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工程技术人才、一线操作人员4支队伍,实现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从“阳光培训工程”中为建筑业农民工安排一定比例的培训名额。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三)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大型机械设备。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降低生产成本。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尽快实现生产过程的大型作业自动化、智能化,小型作业机械化。鼓励组建设备租赁企业,为建筑业企业提供管理严格、设备先进的社会化服务。定期公布建筑业鼓励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名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

五、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京津冀市场一体化建设契机,带动对市外特别是周边省、区、市市场的开发,制定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的中长期规划。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搭建平台,指导总承包企业更新“走出去”理念,逐步由以项目开拓市场为主向建立区域性公司转变,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鼓励总包企业与重点输出劳务企业打捆输出。

(二)完善建筑业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劳务输送服务机构。加大我市对周边地区输出队伍的服务。制定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劳务市场的政策措施,扶持农民工输出较集中的村、乡、镇组建建筑劳务公司。每个县、区确定2-3家建筑劳务公司,列入当地用工重点单位,直接与大型总包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应积极与省、市相对应部门联系,设立建筑业对外承包工程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优势建筑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大市场。

六、进一步深化建筑市场管理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制。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地域分割和体制障碍,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大力提升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建立防范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下大力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立防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对条件允许的工程,缩短公告时间或提前公告。对邀请招标中非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实行备案式管理。进一步完善招投标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将国家和省强制要求的质量安全措施费、税费和职工培训费、社会保险费等列入不可竞争费用。加强和控制工程造价管理,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利益。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把质量兴业作为建筑业振兴发展的立身之本;将质量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突出抓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贯彻落实各类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监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和市场鼓励政策。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施工安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保安全,促发展。

(五)加强对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的监管。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法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

(六)推进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培育和发展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

(七)改革政府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推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限额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并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一)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利于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进一步规范税收行为,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重复纳税问题。要按省确定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率,合理征收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扩大查帐征收企业比例,符合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以及对省、市重点支持的大型建筑业企业和优势企业,实行固定查帐征收。实行建筑分包的,企业营业税由建筑总包企业为建筑分包企业代扣代缴,建筑分包企业凭代扣代缴完税证明不再重复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建筑分包企业开具相应的建筑业专用发票。总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效期为合同工期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税由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计征,不得重复征收。

(二)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占用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八、努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究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把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实施建筑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发展责任。建立县、区政府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制度,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考核责任。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指标和景气指数。住建和发展改革、国资、财政、国土、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主动搞好服务。研究制定奖励机制,奖励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区、部门、企业和个人。健全促进建筑业发展管理机构,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

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建筑业的改革创新,以不断增强综合实力、激发创造活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着力破解制约建筑业发展的问题,真正为建筑业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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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