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于1989年9月成立,是全国城市中最早成立的环卫协会之一。 建会初期,只有会员单位10个,员工3000人,经过十四年的发展,目前有会员单位140个,员工近40000人。协会归属市政府城市理办公室领导,行政挂靠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员均是我市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的事、企业单位,具有合法的社团法人资格,在深圳市及全国同行中有颇大的影响。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行业的管理;组织培训各类清洁专业人才;开展业务咨询,提供行业技术成果和市场信息;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清洁服务市场的秩序;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做好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清洁深圳,美化环境,把深圳市建设成为国际性现代化的花园城市而努力。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深圳市清洁卫生协会”(简称深圳清协),英文译名:SHENZHEN CLEANING & SANITARY ASSOCIATION(缩写:SZCA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清洁服务行业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属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竭诚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组织指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清洁深圳、净化环境、服务当代、造福子孙,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罗湖区笋岗东路万通大厦11楼1111室。 第六条 协会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深圳市从事清洁卫生服务或与清洁卫生服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必须是政府同意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法人实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报入会审批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查,会长审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每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必须是具有协会乙级以上资格等级的专业清洁企业或等同于乙级资格的与清洁相关的企业; 四、选举时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在单位有充分执行协会各项决议的能力; 六、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服务于行业的各项工作;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秘书长人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和名单由理事会提出,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具备较强的指挥协调能力和领导水平,办事公道,带头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选举时年龄68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理事会的委托,决定人事任免。 第三十条 副会长行使的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出缺时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罢免。 一、罢免理事需由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或10名以上会员单位代表提出,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应当说明罢免理由。监事会接到罢免动议后,必须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初步结论,并在一个月内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理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受到除名或罢免: 1、所在企业破产、注销或脱离本行业; 2、本人不再担任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3、本人向协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4、触犯刑律并已定罪; 5、有严重的违规违约行为,在社会上和行业中造成恶劣影响; 6、不愿意履行经费义务,不执行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7、当年连续二次或任期内超过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又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8、不恰当使用协会的名称及会标,致使协会名誉蒙受重大损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协会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若其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或清算时,需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理事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同时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予以终止: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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