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由上海市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各省市在沪施工企业自愿参加的团体,是从事职业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科研、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等工作的专业性社团。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宣传和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根据本市建设系统行业、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生产、施工安全、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建议。 组织会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安全技术研究课题的论证;接受委托组织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进行安全评价。 开展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职业安全技术培训。 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提供服务。 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预测、预防以及对工程和人身伤害事故的保险提供咨询。 收集、储存、整理提供有关职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安全科学技术刊物;接受委托组织编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认证。 协会下设秘书处及三个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咨询和安全审核的实体,即:上海建安进修学校、上海安一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二审核认证中心。 协会章程上 海 市 建 设 安 全 协 会 章 程 (2009年9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 是由本市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外省、市在沪参加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职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专业咨询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提高建设行业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 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会员、政府、社会的联系,为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建设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课题研究、 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安全评估、咨询服务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介绍推广,承担 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 根据本市建设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建议; 三、 组织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安全技术研究课题的论证;参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的安全评价; 四、 开展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 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 编辑出版有关安全科学技术刊物、资料;收集、储存、整理、交流、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 七、 参与有关安全检查和安全评比工作; 八、 承担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 的意愿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有要求本协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帮助解决安全管理的难题,举办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约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解除 一、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对会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处; 三、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正常活动视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日常工作联系,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增补、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设立理事会 一、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在广泛酝酿、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本协会聘请对建设安全事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 五、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每届任期为五年。 六、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2、 讨论修改本协会章程; 3、 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4、 选举或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5、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落实、检查、督促本协会工作的实施; 2、 审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3、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处; 5、 研究、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6、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设立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聘免本协会所属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3、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4、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实体机构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市城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如因故须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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