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协会全称: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协会英译名:Shanghai Poultry Trade Association 英译名缩写:S P T A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的前身是上海市家禽业协会,成立于1989年7月。2002年协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审核并同意,对原上海市家禽业协会进行了改制重组,在2003年12月23日的四届二次会员大会上通过了新的协会章程,选出了新的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并报请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 协会是由上海市区域内从事家禽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法人。现有会员66家,理事14家。 协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色市场竞争力,为促进家禽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推动上海家禽业健康、持续、有序的发展。 业务范围: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市场调研、学术交流、行业咨询与培训服务等。 协会现任会长:谢承光 常务副秘书长:吴瑞龙 地 址:上海市龙水北路871号401室(凯城大酒店商务楼) 邮 编:200232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POULTRY TRADE ASSOCIATION,其缩写为SP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进行改制组建,是由本市从事家禽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促进家禽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上海家禽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管理机构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家禽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家禽品种、家禽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三)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构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指导家禽品种、家禽生产、加工、流通及相关产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参与制定本行业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推动上海家禽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五)向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和组织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 (六)制定并实施家禽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提供家禽品种、家禽生产、加工、流通、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组织开展家禽行业专题性的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八)开展行业技术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九)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 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技术培训、中介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产品推荐、会展招商以及国内外信息、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免职;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书面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根据实际情况可特邀协会顾问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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