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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上海市吉林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上海市吉林商会”于2007年12月18日在上海成立,现有会员单位过百家。 目前吉林人在沪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各类所有制企业达2300家,注册资本总额超过40亿元。先后涌现出吉盛伟邦、天治基金、吉林大成等一大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 上海市吉林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吉林籍企业的发展,为加强和推动吉沪两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豪爽大气、顽强拼搏、吃苦耐劳是吉林人与生俱来的精神所在,吉林商会要以高品质的活动、高水平的服务,团结和感召企业家,不断激发他们的创造性和激情,不断增强商会的生机、活力和凝聚力。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吉林商会,英文名称: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吉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办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吉林籍企业的发展。为加强吉沪两地经济联系、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繁荣吉沪经济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讲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谈和商务考察活动。

第四条 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五条 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提升吉林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加强与吉沪两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沪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两地经济共同发展构筑平台,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和科技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接受本会章程,以吉林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吉林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为主体,以吉林籍在沪的有识之士为代表,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咨询和服务,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

(四)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本会有监督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热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发展本会会员,按期向本会反映和汇报会员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时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催告仍不缴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除名,有疑义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会长。上述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本届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报吉林省政府驻沪办事处和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和注销;

(三)确定秘书长。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增补或罢免后提交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决定聘请顾问;

(五)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根据需要,会长办公会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其单位应具有行业代表性。理事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可连选连任。理事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后,即不再担任理事,单位指派的理事缺额由原单位接任的主要负责人增补或及时派人接替。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管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指定,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大项经费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签批。(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核;本会的资产应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吉林省政府驻沪办事处和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好善后事宜,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本单位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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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32:19